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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2020-04-09 21:01

对非饮用的生活杂用水水质作出的限额规定。它是中国的行业标准,目的是为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于生活杂用水提供科学合理、安全适用的水质标准依据,以利污水资源推广应用。

该标准系建设部于1989年3月批准,1989年11月实施,1999年修订,编号为CJ/T 48—1999,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此类杂用水虽不能饮用,水质可比正常饮用水水质略差,但因可能与人体接触,故仍应有相应的水质标准,以避免在应用过程中发生二次污染。生活杂用水的外观色、嗅不得有令人不快的感觉,悬浮物不得过多,使用户能接纳应用;不得有病原体等致病因子,以防止对用户健康构成危害;不得含腐蚀性和易结垢的物质,以免影响用水设备的功能。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见表。各地方可以该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定地方的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地方标准应严于该标准;如因特殊情况宽于该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

中国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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