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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供水排水标准

2020-04-09 21:00

为了加强城乡供水排水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城乡供水排水的法律、法规所制定的标准和规范的总称。标准化的对象是城乡供水排水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行管理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

体系

标准可分为4级:①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执行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②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供水排水行业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③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技术要求,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④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的作为组织企业产品生产的依据,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按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涉及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是强制性标准。

内容

以标准对象的业务性质区分,可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3类。这3类标准中,又可按标准的功能区分如下:①基础标准。指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应用,具有广泛意义的标准。如国务院1984年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GBJ 125—89《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J 106—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等。②方法标准。指供水排水工程建设中以试验、检验、分析、抽样、测定工艺等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如GB 5750—85《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方法标准》和供水排水水质的各种检验方法标准。③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指城乡供水排水工程建设中为保护人体和工程的安全、卫生、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所制定的标准。如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CJ/T 48—199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 3020—9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GB 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CJ 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25—9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B 50032—91《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J 16—87(1997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④综合性标准。指具有综合性内容的指标。如GB 50282—9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J 13—86(1997年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4—87(1997年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27—88《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69—2002《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J 141—90《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97《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58—9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60—9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T 68—9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等。⑤推荐性标准。指自愿采用的标准,但一旦被合同所引用,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强制执行。如CECS 46:93《饮用水除氟设计规程》、CECS 61:94《城市污水回用设计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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