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和污泥作出的限额规定。它是中国的行业标准,目的是指导城市污水厂的运行、检测和排放管理,明确执行和监督责任,以有效控制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 该标准由建设部于1993年7月批准,1994年1月实施,编号为CJ 3025—93,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各地方可根据该标准结合当地特点制定地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于该标准时,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在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质符合CJ 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前提下,该标准按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分别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其中一级处理规定4项控制指标和处理效率,二级处理规定20项控制指标。当进水浓度较高,一级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大于规定的一级处理控制指标时,可只按规定的处理效率考核。现有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时,可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商,适当放宽规定的指标。 该标准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稳定处理和脱水处理。当用于农业时,应符合GB 4284—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的规定。当排海时,应按GB 3097—82《海水水质标准》和海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污泥不得任意弃置,禁止向一切地面水体及其沿岸、山谷、洼地、溶洞及划定的污泥堆场以外的任何区域排放污泥,以防止二次污染。 该标准规定由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单位执行,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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