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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运用标准

2020-04-09 21:01

已成水利工程防洪运用所采用的防洪标准。一般采用某一重现期(例如百年一遇、千年一遇)的洪水或可能最大洪水为标准,也有采用某一实际发生过的大洪水或再乘以某一放大系数为标准。

防洪运用要考虑两种标准:①为防洪工程本身安全所采用的洪水标准。工程规模、效益、失事后影响均较大的工程,其防洪运用标准高,即所采用的设计洪水重现期长;反之,其防洪运用标准相对较低,即所采用的设计洪水重现期相对较短。②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其高低与防护对象的重要性、以往洪水灾害严重性及其影响、防洪工程的具体条件等直接有关。一般来说,保护的城市、工矿区的级别高,保护农田面积大,而防洪工程又有能力将标准提得较高者,其防洪标准可适当取高,反之则取低些。不同河段或河段两岸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不同,也可采用不同标准。

防洪工程的防洪标准

又称防洪工程设计洪水标准。设计洪水的表述方法有频率分析法与推算可能最大洪水的水文气象法,而以前者应用较广,如欧洲的一些国家,亚洲的日本、土耳其、菲律宾等国均采用此法。在美国、加拿大、印度等国对不允许失事的重要大坝都采用水文气象法推算可能最大洪水作为设计洪水标准。中国基本上用频率分析法,必要时也用水文气象法。中国的堤防、水库等类防洪工程现行的防洪标准规定于1994年颁布的GB 50201—94《防洪标准》中。

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

也简称防洪标准。防洪保护对象包括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中国现行的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也规定于GB 50201—94《防洪标准》中。

防洪运用标准的采用

在水利工程的设计文件中,对工程本身安全所采用的洪水标准及所涉及的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均应有明确的规定。水利工程建成后实际运行中采用的防洪标准可能有3种情况:①若工程已按设计完建并运行正常,一般即可以工程设计所用标准作为防洪运用标准。②若工程受地质、结构、施工等方面条件的限制,不能按原设计、校核洪水位运用,则防洪运用标准实际上比原设计降低。③若由于洪水资料系列的增长或发生特大洪水后进行洪水复核,水文统计参数及洪水有较大变化(例如中国1963年8月河北省大水后复核了海河流域洪水,1975年8月河南省大水后复核了全国范围的洪水,经洪水复核使设计洪水普遍加大),则应进行防洪运用标准复核,重新确定实际能达到的标准。对于防洪运用标准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水利工程,应进行除险加固及其他旨在提高防洪运用标准的措施,使之符合规范要求。在除险加固工程未全部完成前,应实事求是地作出实际能达到的防洪运用标准的分析论证,降低标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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