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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非工程措施

2020-04-09 21:01

通过法令、政策、行政管理、经济和防洪工程以外的技术手段等,以减少洪泛区洪水灾害损失的措施。防洪非工程措施一般包括防洪法规、洪水预报、洪水调度、洪水警报、洪泛区管理、河道清障、超标准洪水防御措施、洪水保险、洪灾救济等。

特点

防洪非工程措施主要考虑洪灾程度和风险程度,被保护对象重要程度不同,实行保护程度也不同。因此,采用法令、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通过国家、地方和集体、个人之间的合作,预先进行安排,以达到减少洪灾损失的目的。防洪工程措施是以修建工程的手段,控制洪水,减少洪灾损失,多属于工程技术问题。20世纪50年代以来,防洪非工程措施的研究日益增多,主要原因是:①洪泛区的人口迅速增长,社会经济财富不断发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洪泛区无限制开发,各国虽然修了大量的防洪工程,但洪灾损失仍有增无减。②大型防洪工程投资大,而赔现率又不断提高,效益费用比明显下降。经济比较贫困的国家或地区在短期内难以建起控制性的防洪工程。③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条件好的防洪工程已基本建完。再新修工程时,占地多,移民安置困难,致使防洪工程经济指标日趋下降。④由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受环境问题的制约越来越大。⑤现有防洪工程大多防御标准不高,超标准的洪水时有发生,为减少洪灾损失,除采用相应的工程措施外,还需广泛采用防洪非工程措施。

沿革

远古年代,人们为避免洪水灾害,择丘陵而居。有的地方“以舟为家”,甚至形成水上村镇,都是适应自然的防洪非工程措施的雏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立洪水测报网,进行洪水预报、洪水调度,在洪泛区修筑避水台、围村埝、护城堤,将建筑物地基抬高或修建在较高处,遭受洪水灾害后进行救济等,对减少洪水灾害损失都取得了良好效果,是各国普遍采用的防洪非工程措施。防洪非工程措施作为一种概念,则是20世纪60年代初形成的。美国是采用防洪非工程措施比较早、发展较快的国家,并在田纳西河流域付诸实践。1966年美国总统发布特别命令,进一步确定防洪非工程措施的作用。随着研究和实践,防洪观念也在转变,防洪非工程措施作为减少洪灾的措施,日益为人们所接受,今后将紧密结合防洪工程措施逐步得到充实和发展。

基本内容

各国对防洪非工程措施的分类不尽相同,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

建立洪水预报和警报系统

在洪水到达之前,应用卫星、雷达,对天空的气象和实测的水文气象数据进行采集、传输和数据处理,作出雨量、洪峰、洪量、洪水位、流速、到达时间、洪水历时等洪水特征值的预报,密切配合防洪工程,进行洪水调度;及时对洪泛区发出警报,组织居民撤离,以减少洪灾损失。一般来说,洪水预报精度愈高,预见期愈长,减少洪水灾害的作用就愈大。如1969年美国密西西比河大洪水,由于采取上述措施,洪灾损失从3.5亿美元减少到1亿美元;中国黄河的1958年、淮河的1991年以及长江的1998年大洪水,洪水预报警报都取得了显著效果。

进行洪水监测

利用常规监测手段和遥感等现代技术,及时对洪水进行监测,以便采取措施,减少灾害。如美国利用资源卫星遥感在防洪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中国利用遥感和自动测报系统进行水情监测也获得较好效果,在黄河下游、长江荆江河段、淮河中下游、洞庭湖区以及永定河等河流实现了洪水监测,为防洪决策提供了信息支持。

进行救灾与实行洪水保险

依靠社会筹措资金、国家拨款或国际援助进行救济;凡参加洪水保险者定期缴纳保险费,在遭受洪水灾害后按规定得到赔偿,以迅速恢复生产和保障正常生活。

对洪泛区进行管理

政府通过颁布法令或条例,对洪泛区进行管理。一方面,对洪泛区利用的不合理现状进行限制或调整,如有的国家采用调整税率的政策,对不合理开发洪泛区采用较高税率,给予限制;对进行迁移,防水或其他减少洪灾损失的措施,予以贷款或减免税收甚至进行补助。另一方面,对洪泛区土地未来的利用进行规划,达到洪泛区合理开发,防止无限侵占洪泛区,以减少洪灾损失。对保护区内的建筑物,采取避洪措施,如把住房等建筑在土台上,使基础高于洪水位;修建多层建筑,高层避洪;在建筑物周围修筑围墙或围堤等。

制定撤离计划

在洪泛区设立各类洪水标志,并事先建立救护组织、准备抢救设备,确定撤退路线、方式、次序以及安置等项计划,根据发布的洪水警报,将处于洪水威胁地区的人员和主要财产安全撤出。

进行河道管理

对河道行洪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土石填筑等进行管理。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制定有河流法或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

中国为了防治洪水,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内容包括防洪规划、治理与防护、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防汛抗洪、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如为了搞好河道防护,《防洪法》规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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