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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防洪法》

2020-04-09 21:01

日本第193号法,1949年颁布,1972年修改后编为第94号法。主要内容如下:

(1)洪水预报与洪水警报系统。《日本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规定了本系统和各有关单位的职责。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陆地情况(不包括地震与火山活动)、风暴潮、洪水预报,并发出警报,告知民众,并为防汛机构服务。同时通知建设大臣和有关道府县知事,必要时与新闻机构合作,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发布洪水预报、警报。凡流经两县以上的河流,或洪水对国民经济造成严重损失的河流,都要进行洪水预报。这些河流由建设大臣与运输大臣联合规定。地方政府接到洪水预报或警报后,立即通知防汛指挥部,组织防汛抢险队伍抗洪。

(2)防洪组织。《防洪法》规定防洪主要由城市负责,其执行单位为城市协会和防洪协会,充分发挥市一级的自主权。其次由道、府、县负责,每一个地方机构都应拟定本地区防洪规划,给本辖区防汛单位以足够的支持,发布抗洪命令和紧急时撤退命令。《防洪法》规定,地方政府和指定的防洪管理单位组成防洪委员会,研究上述防洪规划和其他与防洪有关的重要项目。消防机构不仅防火还要防洪。城市防洪力量由上述二协会和消防机构联合组成。

此外,对各级防洪组织的选举产生、费用的分担及补助、居民的防洪义务、防洪警戒区域、防洪通信及信号、优先通行与紧急通行证、溃堤通报及溃口后处置办法以及偿罚条例等作了明确规定。

1997年,第140次国会通过了对河川法的修改,其中对河流整治过程增加了公众参与的程序,把公众参与制度化;防洪情报向社会公开;公布防洪灾害风险图;指导居民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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