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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涝标准

2020-04-09 21:00

易涝地区通过采取治理措施达到的防止涝灾能力的技术指标。已经达到的防涝能力称为现有除涝标准;计划达到的防涝能力称为设计除涝标准。

除涝措施有工程措施和农业技术措施2类。工程措施是指通过修建排水沟、排水闸、排水泵站、滞涝湖泊以及整治承泄区等,提高治理地区对涝水的蓄泄能力。农业技术措施是指通过选种耐涝作物或耐涝品种以及改革耕作制度等,提高农作物的抗涝能力。前者是整治性措施,后者是适应性措施。

除涝标准包含3方面的因素:①设计暴雨,包括设计暴雨历时和暴雨量。②作物耐淹能力,包括允许淹没历时和允许淹没水深。③外河设计水位或设计水位过程。

除涝标准的表达方式有以下几种:①以暴雨频率表示,例如以治理区发生一定重现期的暴雨,农作物不受涝。②以某一定量暴雨表示,例如一日暴雨200mm不受涝。③以某一个受涝严重的典型年表示,例如保证1980年型暴雨不受涝。④以治理区农作物不受涝的保证率表示,该保证率是指除涝工程实施后作物能正常生长的年数与水文系列总年数之比,如作物不受涝的保证率为10%,则称除涝标准为10年一遇。

中国GB 50288—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采用第一种表达方式,即以排水区发生一定重现期的暴雨,农作物不受涝作为设计除涝标准。暴雨重现期一般采用5年一遇到10年一遇。经济发达地区和城郊蔬菜基地等可采用较高的除涝标准。

除涝标准是确定设计排涝流量及各项除涝工程规模的重要依据。除涝标准的高低,关系到除涝工程的投资和经济效益,要根据治理区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涝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大小等因素,通过除涝工程的费用、效益分析和技术经济论证加以确定。一般说来,经济条件好的地区高于经济条件差的地区,自排区高于抽排区。中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除涝标准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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