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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维护

2020-04-09 21:01

为保持航道及其设施达到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保障航道畅通而进行的各项工作。

维护原则

航道维护应遵循分类维护、逐步改善、保障航道畅通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JTJ 287—94《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法规,同时,还应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维护任务

航道管理机构应按河流特征、航道维护类别,有计划地进行各项维护观测,系统地积累各种基础资料。在通航河段,应按航标配布原则设置助航标志,并做好标志的维护工作。对滩险河段,应加强观测分析,掌握演变趋势,及时调标、改槽、疏浚、清障,保证通航尺度要求。对整治建筑物应定期检查,当建筑物遭受损坏,影响其稳定性或功能时,应采取修补或局部改善等工程措施。对过船建筑物和航运梯级的闸坝,应做好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使其运转正常。航道管理机构还应根据有关法规,加强航道保护,防止航道条件恶化。

维护分类

一般分为3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被列为一类维护。①昼夜通航的Ⅰ~Ⅳ级航道。②昼夜通航的Ⅴ~Ⅶ级山区航道,其年通过货运量超过100万t者。③昼夜通航的Ⅴ~Ⅶ级平原航道,其年通过货运量超过300万t者。④昼夜通航的Ⅴ~Ⅶ级运河、水网航道,其年通过货运量超过500万t者。⑤通航500 t级及其以上海船的潮汐河口航道。⑥年通过客运量超过100万人次的旅游航道。季节性通航的Ⅶ级航道和Ⅶ级以下的等外航道被列为三类维护。条件介于一类维护和三类维护之间的航道被列为二类维护。某些河段因情况特殊经过分析论证,可在上述划分原则的基础上,提高或降低一个维护类别。维护类别由该航道的主管机构提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维护组织

航道维护由航道管理机构承担。一、二类维护的航道应有固定的专业维护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其维护的航道范围应相互衔接,不留空当;三类维护的航道,因主要利用航道自然条件通航,必要时临时组织队伍,采取简易措施维护其通航条件;在特殊困难河段也可酌情配备专业队伍,定期或不定期驻守维护。航道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勘测、设置和维护航标、疏浚船舶等重要机械、仪器,以及船舶基地、修理基地、器材仓库等生产设施,应按航道维护类别和航道条件合理配备。

维护内容

航道维护观测、助航标志维护、滩险河段航道维护、整治建筑物维护、过船建筑物维护以及航道保护技术要求的贯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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