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桥梁、渡槽、管道等跨河建筑物及过河电缆的最低点与航道水面之间,为保障船舶安全必须具备的无障碍空间的尺度,包括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 净空高度 航道水位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航道水面与跨河建筑物的下缘最低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净空高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hM为净空高度,m;F为船舶高度,m;a为安全富裕高度,m。 船舶高度系指船舶空载水线以上至甲板的上层建筑的最高点的高度,在通过桥梁等建筑物时,可以放倒的桅杆及能够移开的其他设施均不计算在内。安全富裕高度主要是考虑水位测报误差、船舶高度的丈量误差、船舶纵倾以及风和水面不平静所引起的船舶摇摆等因素而附加的安全富裕。安全富裕高度一般根据通航船舶吨位取为0.3~1.0 m。跨河的架空电缆线,包括电力、电信过河线及过河缆车线等的安全富裕高度应符合电力、电信等部门的规定。 净空宽度 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上桥梁通航孔的两侧桥墩或墩柱可供船舶安全航行的有效宽度。在净空宽度范围内,墩柱的水上和水下部分均不允许有突出物。净空宽度按船舶单线航行时所必需的宽度确定(不允许在通航孔内错船),通常按下式计算:

式中,bM为净空宽度,m;bc为船舶(队)宽度,m;Lc为船舶(队)长度,m;β为船舶过桥时的航行漂角,一般取为2°~3°;d为船舶(队)与墩柱间的安全富裕宽度,一般取为半个船舶(或驳船)的宽度,m。 当水流流向与墩柱顺水方向的夹角(称为水流偏角)超过5°时,还应将按式(2)计算的净宽度值再行加宽。 在中国,各级航道所必需的通航净空在GBJ 139—90《内河通航标准》中均有规定。桥梁、电缆等跨河建筑物的建造均应符合该标准所规定的尺度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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