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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保证率

2020-04-09 21:01

航道全年中允许正常通航的天数与全年总天数的比值,即全年中正常通航的相对历时,以百分率表示。对于封冻河流,应以全年天数减去因封冻而停航的天数(包括虽未封河但流冰已不能行船的天数),作为通航期进行计算。

天然河流特别是山区中、小河流,枯水期大都流量不足,水浅流急,加之因风、雾、洪水和船闸检修等影响,一般难以保证全年都能正常通航,通常允许全年有一部分天数停航或减载通航。为保证有一定的正常通航天数,赋予相对历时的概念。通航保证率是航道工程的重要设计标准之一。

航道部门习惯上将全年航道中水位等于或大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天数与全年总天数的比值定为通航保证率,以此作为航道水深的设计标准。严格地讲,该比值应称为水位保证率。水位保证率与通航保证率的不同点在于,通航保证率除要考虑航道中水位过低不能正常通航的天数外,还应考虑因风、雾、洪水、船闸检修等影响而不能通航的天数。因此,同一航道的水位保证率高于通航保证率。

GBJ 139—90《内河通航标准》给出的是水位保证率,至于因雾、风等气象因素和船闸检修不能通航的天数,因中国幅员宽广,各条河流所处地域的气象因素差异甚大,难以给出统一的停航天数,故工程实践中根据各河流所处地域的具体条件和有无设闸等情况研究确定。

通航保证率和水位保证率均根据多年的水位、流量资料统计的年平均允许正常通航的天数而确定,其保证率为多年平均保证率。

GBJ 139—90按航道等级规定的天然河流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综合历时保证率为:Ⅰ级、Ⅱ级航道大于98%;Ⅲ级、Ⅳ级航道为95%~98%;Ⅴ~Ⅶ级航道为90%~95%。而对于综合利用的排灌、引水渠道,运河及河网航道,通航的水利枢纽上、下游航道,以航运开发为主的低坝渠化河流的梯级上、下游航道另行作出了有关规定。对于运河特别繁忙的河网航道,不论等级大小均按Ⅰ级航道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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