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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标配布

2020-04-09 21:01

为了助航目的,根据船舶航行需要和通航水域(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的)的具体条件进行的航标配备与布置。

航标配布总的原则是:有效地综合应用各种助航设施,简单明了地指出安全、经济而又便于船舶航行的航道。

海区航标配布应遵循以下原则:①视觉航标应根据航道尺度和水域的水文地理特点,从满足船舶安全航行的需要出发,充分利用地形,设置与环境相适应的标志。固定标志与浮在水面的标志有效地结合,设置完善的视觉航标系统,充分标示安全经济的航道及航道附近的浅滩和航行障碍物。②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的配布,应根据船舶安全航行的需要,考虑沿海和海港的具体条件,在重要的转向点、港口口门、人工航槽(或狭窄航道)以及警戒航行障碍物的关键位置上设置,且应满足覆盖和定位精度的要求。③航标配布的选型要合理、可靠、经济,既能满足船舶安全航行的需要,又便于航标工作人员的维护管理。④配布航标的作用距离应相互衔接,构成锁链。相邻的标志特征应有明显区别,以免误认。尽可能配布直线,减少转向。⑤灯塔、灯桩和立标的海拔高度一般不宜超过80~100m,也不宜低于10~15m。⑥各种助航标志的颜色、形状、顶标、灯质应符合GB 4696—99《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规定。

内河航标配布应根据航道条件与运输需要,以河区为单位,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航标配布类别。GB 5863—93《内河助航标志》中规定,内河航标配布分为4类。①第1类,配布的航标夜间全部发光。白天,船舶驾驶人员能从一座标志看到次一座标志;夜间,船舶能从一盏标灯看到次一盏标灯。②第2类,发光航标和不发光航标分段配布。在昼夜通航的河段上配布航标同第1类;在夜间不通航的河段上配布不发光航标,其标志配布密度同第3类。③第3类,航标配布的密度比较稀,不要求从一座标志看到次一座标志。对优良河段的沿岸航道,可沿岸形航行,不再配布沿岸标,但每一座标志所表示的功能与次一座标志的功能应互相连贯,指引船舶在白天安全航行。④第4类,只在航行困难的河段和个别地点配布航标。优良河段一般仅标示出碍航物,根据需要与条件配布发光航标或不发光航标。船舶需依靠驾驶人员的经验,利用航标和其他物标航行。

内河航标配布应遵循以下原则:①航标配布应当根据江、河、湖泊、水库的具体航行条件,简单明了地指出安全、经济而又便于船舶航行的航道。②配布航标应注意岸标与浮标之间的有效结合,务使每一座标志发挥最大作用。由于岸标作用可靠,受自然界影响所导致失常的因素远较浮标为少,因此应注意发挥岸标的作用。③设置岸标时,可根据各河区具体情况规定岸标的最小安全航行距离。设置侧面浮标时,应保证在航道同一侧相邻的两座浮标或同一侧相邻的浮标与岸标规定的最小安全航行距离的相连直线内,不得有小于维护水深或揭示水深的碍航物存在。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规定某些浮标和水中灯桩的最小安全航行距离。侧面浮标设置地点的水深,可根据各个水位时期的不同维护水深统一变更。在水位上升时期,侧面浮标的设置应在保证维护水深的前提下,适当将航道放宽;在水位下降时期,可逐步缩窄航道宽度,保持维护水深。④深槽河段沿岸航道的可航范围,一般为航道标准宽度的两倍。如果沿岸航道宽度小于两倍航道标准宽度时,必须在碍航物附近航道一侧设置侧面浮标,标示航道界限。在水面宽阔的河流上,沿岸航道的可航范围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大不超过枯水河面平均宽度的1/3。⑤枯水期的航标配布应准确标示出航道方向,注意标示浅滩航道的轮廓和揭示浅滩航道的最小水深。当水位陡涨陡落时,应及时调整标位,注意岸标不得距水沫线过远、过高或被水淹没。洪水期,河面增宽,水深、流速增大,必须注意标志出淹没的河岸、岛屿和其他碍航物,并及时开辟经济航道。⑥在潮汐河段,航标的配布应当保证所标示的航道在所规定的基准面下有足够的水深,并应注意潮流变向时浮标的回转范围。⑦在湖泊、水库及其他宽阔水域,应在岛屿、浅滩、礁石、通航河口适当配布示位标或无线电助航设施,供船舶定位或确定航向。水网地区应着重标示河口、湖口、突出的岸嘴和弯曲的岸形,并在支河汊港处指示航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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