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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2020-04-09 21:01

为海区船舶安全航行提供的不同用途的各类水上助航标志。

鸦片战争后,清咸丰七年(1857年),英国海军在长江口至吴淞口一线设置了棱形铁质浮标8座,这是中国最早设置的水上铁质浮标。同治七年(1868年),海关总税务司署成立船钞股,开始在中国沿海港口布置各种类型的灯浮标,早期的浮标均参考英国制式。光绪八年(1882年)颁布了中国水上航标制式,至于灯浮标的灯质当时没有统一的规定,仅以航海通告为准。

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沿用原海关施行的浮标制式,通过多年实践,暴露出它的种类、特征和布标方法都存在不少缺点:只有单一侧面标志,对在宽广的海域和多口航道的港湾,浮标不易确定走向;灯质无规律混淆等。1956年在北京召开的中、苏、朝、越4国海道测量会议上,4国代表对统一浮标制式进行了研讨,并取得了共识,中国海军司令部以苏联海区浮标制式为基础,结合中国具体情况制定了《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草案)》,于1960年颁布实施。

1980年11月,国际航标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rine Aids to Navigation and Lighthouse Authority;IALA)在日本东京召开了第10届国际航标会议,通过了《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际标准,结束了100多年来世界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式繁多、复杂的混乱局面。1982年,56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国巴黎签订了关于采纳和推行《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际标准的协议。这一标准已得到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承认并逐步实施,对改善海区航行条件,保障船舶航行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际标准中除了侧面标志中浮标、灯光的颜色因各国习惯不同未能统一而分为A、B两区域(A区域左红右绿,B区域左绿右红)外,其余标志的种类、含义、布设方法、形状、灯质等都已完全统一。英、法、比利时、荷兰、波兰、丹麦、瑞典、挪威、冰岛、俄罗斯等欧洲国家,非洲、澳大利亚及亚洲一些国家的水域,均实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际标准A区域系统,美国、日本、菲律宾以及美洲国家则实施这一标准的B区域系统。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规定的各种标志有:①侧面标志。包括左侧标、右侧标、推荐航道左侧标和推荐航道右侧标,并同时规定了确定左右侧的原则。②方位标志。包括北方位标、东方位标、西方位标。③孤立危险物标志。④安全水域标志。⑤专用标志。表示以上各类标志特征的方法是:在白天,以标志的颜色和形状或顶标来表示;在夜间,以标志的灯质,即灯的光色、节奏和周期来表示。

中国于1981年10月由交通部正式通知国际航标协会,中国决定采用国际航标协会推荐的《海区水上助航标志》A区域系统。1983年10月,中国交通部起草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并于1984年3月在福建厦门召开了审定会议,并在厦门港现场观察了按新标准设置的水上浮标的验证试验,经审定通过并报国家标准局批准,于1984年10月1日正式颁布GB 4696—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并于1985年8月~1986年10月完成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改革工作。为完善标准的统一性,1999年中国交通部根据《标准化工作守则第一部分: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对1984年颁布的GB 4696—84在格式上作了较大修改,以表格的形式对应地表达其中助航标志的特征,使之更加直观、简明,并于1999年5月31日发布了GB 4696—99《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2000年4月1日起全国海区全面实施这一新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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