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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容许污染负荷量

2020-04-09 21:01

按湖泊的功能分区,为维持湖泊一定水环境质量所容许其承受的污染物质总量,又称湖泊纳污容量。

湖泊容许污染负荷量的计算,是根据湖泊水质模型方程反推而求得的,即根据湖泊中污染物质平衡的原理,某一时段内经各种途径进入湖泊的污染物质总量,减去经各种途径从湖泊中排出的污染物质总量,即等于该时段湖泊内污染物质的储量。湖泊的水质模型有完全混合型和非均匀混合型两种。由简化的完全混合型的平衡方程反推而求得湖泊容许污染负荷量,计算公式如下:

难降解物的容许污染负荷量为

易降解物的容许污染负荷量为

式中,W为湖泊最大容许污染负荷量,g/d;Δt为湖泊维持其设计安全水量的天数,d ;Cs为湖泊水环境质量标准浓度,mg/L;C0为湖泊起始时期实测污染物浓度,mg/L;V为湖泊设计水量,m3;K为易降解污染物的衰减系数,d-1;Q为湖泊的流出水量,m3/d。

在进行湖泊容许负荷量的计算时,首先应确定湖泊设计水量。一般采用分析历年湖泊水文观测资料,选择近10年的枯水年、平水年和丰水年最低月平均水位情况的湖泊容积,作为湖泊的设计水量。

K值可以用湖泊水质模型反推或采用经验系数法求得。据有关文献资料,难氧化的化合物K=0.001~0.05,一般氧化的化合物K=0.05~0.30,易氧化的化合物K≥0.30。

算出容许污染负荷量后,可求得应削减的污染物总量,即

式中,ΔW为应削减的污染物总量;W为容许污染负荷量;W0为实际排污量。

若W0<W,说明实际排污量尚未超过容许负荷量。一般W0不能只考虑当前的实际排污量,在规划中应预测一定时段后,由于人口及工农业等发展所可能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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