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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规

2020-04-09 21:01

开展流域或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

世界各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的内容不尽相同。中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体系由综合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和行业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国家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和地方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组成。综合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行业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依据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政策和行业特点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大多为综合性法规,依据国家级综合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特点而制定,要求更趋具体、明确。

中国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规的主要内容:①工程开发必须立足可持续发展战略,从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出发,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环境质量的提高。②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全面反映水利工程对环境的各种影响,既要充分反映其效益,也要如实地反映其副作用,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③环境影响评价贯穿于水利工程开发建设的全过程。在流域规划阶段比较选择流域开发、治理方案时,进行环境影响的总体评价,为确定优选方案提供依据。在水利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减免不利影响的初步方案及相应的环境监测管理计划。在水利工程的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提出与工程相应深度的环境保护设计。在工程运行期,进行环境影响的回顾评价,验证评价结论,修正环境保护措施。④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兴建水利工程,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⑤环境影响评价一般以水利工程投入运行后一定时期的环境质量,与同期未建工程情况下的环境质量进行对比,作出预测与评价。⑥根据影响程度,对水利工程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⑦水利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报主管部门预审;由预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转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⑧从事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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