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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020-04-09 21:01

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要求所作的规定。

人类很早就认识到饮水与健康的关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环境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美国于1914年颁布了第1个政府级的饮用水标准,当时只规定了细菌和大肠菌含量数值。苏联1937年公布的生活饮用水质标准,有细菌和感观性状两项要求。第2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有些国家多次修改和增订饮用水标准。1958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了国际饮用水标准。1984、1985年世界卫生组织分三卷出版了《饮用水水质准则》第1版。从1988年起,历经4年,又提出了《饮用水水质准则》第2版,新增了许多污染物项目,同时也对项目的指标值进行了修改。1996、1998年对第2版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微囊藻毒素”等关键指标。

中国1956年10月由国家建设委员会、卫生部颁发了《饮用水水质标准》,1959年8月建筑工程部、卫生部将其改名为《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1976年进行修订后定名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1985年再次修订后作为中国的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749—85,由卫生部批准和发布,水质指标从23项增至35项,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见表)。2001年卫生部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后,颁发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作为中国的行业标准。

水质标准

世界各国规定的饮用水水质要求不尽相同。中国从2000年起扩大卫生监测范围,增加检验项目,并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分为常规和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水源选择

中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在解决水源水量问题时,必须注意水质,经过净化处理、加氯消毒便供作生活饮用水源的水,水样中总大肠菌群应有限制。水源水的感观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水质规定。分散式给水水源的水质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规定。在高氟地区或地方性甲状腺肿的流行区,应分别选用含氟、含碘量适宜的水源水,否则应根据需要采取预防措施。

水源防护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一般设置卫生防护地带。中国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从事捕捞、停靠船只、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并由供水部门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注明严禁事项的告示牌。若从河流中取水,则取水点上游1 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河流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和垃圾或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供作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在取水点周围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出卫生防护地带。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防护范围,由供水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商定。以河流为集中式给水水源,可由供水、卫生、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等部门协商,把取水点上游1 000m以外的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控制上游污染物的排放量,使排入的污水符合国家规定,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要求。

水质检验

生活饮用水一般应在水源、供水厂的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进行水质检验。采样点和检验项目包括非常规检验项目,由供水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共同确定。通常细菌学和感观性状指标列为必检项目。

中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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