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全国水雨情信息网站! 2021年1月28日 星期五
 
  当前位置: 首页--水利百科--环境水利--水资源保护

排污总量控制

2020-04-09 21:01

在一定水体功能、水质标准和目标要求下,对水域允许排入的污染物总量的限定、监督和管理。总量控制要根据各江(河)段、水域的水体纳污能力和技术经济的可能性,按不同水平年对污染物的控制排放量所作出的分配。它是水资源保护规划的核心工作,是逐步实施水资源保护目标控制的直接对象。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为基本依据,根据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各种参数及允许浓度,对区域内各种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控制的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国环境保护目标的要求而提出的。其基本做法:全国所有的工业污水排放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辖区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使水环境污染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地表水环境质量,按水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提出不同水平年各功能区排污总量,需要考虑各江(河)段、水域的水资源特性和水污染特点,以及近期和远期水资源的需求和水污染趋势,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同时需要将流域作为一个统一的系统,在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各地区之间,社会各部门之间进行反复协调,最后确定一个经多方认证、统筹协调的可行的水污染总量控制分配方案。

制订排污总量控制方案的程序:①确定各类功能区的纳污能力;②根据各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和规划水平年的技术经济可能性,拟定不同水平年的污染物排放量;③将各功能区的污染物排放量分配到功能区内的各排污口;④计算各排污口现状削减量及不同水平年功能区的削减总量;⑤对排污总量控制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责编: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