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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建筑物自重

2020-04-09 21:01

水工建筑物本身重力及位于其上的固定(永久)设备作用于水工建筑物的重力。水工建筑物自重属于恒定荷载,对水工建筑物的工作状态起着重要作用。水工建筑物本身的重力可按G=γV确定。式中,γ为材料容重,kN/m3;V为体积,m3。本身重力作用在计算单元的形心,方向铅直向下。根据含水量不同,材料容重可分为干容重、湿容重和饱和容重。对于混凝土和浆砌石体材料,由于水荷载需视为面力,一般取用干容重。浸泡在水中部位的自重则取用浮容重。土石料的孔隙率大,其干容重、湿容重、饱和容重差别较大,应分别取值。材料容重应通过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大体积混凝土结构的材料容重可按中国DL 5077—1997《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采用。中、小型土石坝在初步计算时,其压实干容重也可按上列规范取值。位于水工建筑物上的固定设备,如固定式启闭机等的自重,可采用铭牌上标出的重量值。

按照中国GB 50199—94《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中作用的分类,水工建筑物和固定设备的自重属永久作用,其设计值为作用分项系数乘以标准值。标准值按公式G=γV确定。大体积混凝土结构和土石坝的自重作用分项系数为1.0。当固定设备自重的作用效应对结构不利时,作用分项系数采用1.05;有利时,则采用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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