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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

2020-04-09 21:01

在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了的各类施工、停工、延期等的期限。合同工期通常涉及开工及竣工、误期损害赔偿、暂时停工、竣工期延长、移交证书等条款。

合同条件必须明确规定工程项目的工期,并规定发出开工通知的时间。承包商收到开工通知的日期即为开工日期,承包商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竣工日期由开工日期起算,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得出。

当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落后于所批准的进度计划时,承包商应采取加速施工措施。由于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商应向项目法人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合同条件中通常规定日误期损害赔偿费率及误期损害赔偿费限额。

监理工程师可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承包商应保护暂停工程免遭损坏。如果暂时停工是由于承包商违约造成,承包商应补偿暂时停工对项目法人带来的损失。如果是由于项目法人原因或项目法人风险造成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可获取工期延长及经济补偿。合同条件中应规定暂时停工的时限,承包商在暂时停工期满后可要求复工,并要求项目法人在合同规定的答复期限内答复复工。如果在答复期限内未得到复工批准,承包商可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工程的局部时,将暂停的工程视为删减,或者当暂时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时,将停工视为项目法人违约而终止合同。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获取工期延长:①由于额外或附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②合同条件中提到的延期,如不利的自然条件、工程变更、暂时停工等。③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④项目法人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如现场、支付提供的延误、图纸或指示颁发的延误等。⑤非承包商原因的其他特殊情况。

当完成区段或部分工程时,承包商可要求颁发区段或部分工程移交证书。当全部工程基本完工并圆满通过合同规定的竣工检验时,承包商可要求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移交证书将确认工程已基本竣工,并指出在缺陷责任期内要完成的未完成的工作。

项目法人应通过合同工期的一系列条款控制工程项目的进度和工期。对于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延误要处以误期损害赔偿费。项目法人还应避免由于自身原因(如延误提供现场、图纸、工程款支付等)导致的工期延误及由此引起的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在工程实施中,承包商应按时开工,加强施工组织与进度管理,按期竣工,避免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及信誉损失。对于发生了项目法人原因或项目法人风险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及时提出工期延长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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