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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

2020-04-09 21:01

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为确保合同条款得以全面履行和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而事先设定的各种法律保障措施。根据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合同担保的基本形式有定金、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

定金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规定应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一般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合同要制定定金条款。

保证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与保证人达成的保证对方履行合同的协议。工程承包合同中项目法人为了约束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例如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建造并如期交付合格工程),一般要求承包商递交由项目法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各种担保函,它是由担保银行应承包商请求向工程项目法人出具的担保书,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工程预付款保函、工程维修保函、临时进口物资保函等。

抵押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或第三人的财产,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而向对方设定抵押权。

质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者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履行,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

留置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合法占有对方(义务人)的财物,有权行使留置借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在工程承包中,由承包商运到现场的所有设备、临建设施和各种材料一经运到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将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移出现场,即上述设备、材料、临时建筑设施财产权归承包商所有,但项目法人有一定的控制权(留置权),原因是项目法人支付了工程预付款或材料预付款。留置权的另一实例为工程保留金。为了切实保证工程竣工后承包商仍能履行责任期内的修补缺陷义务,工程项目法人每次中期付款时,均要从月工程结算款中扣留7%~10%,直至扣到合同总价的5%限额为止作为保留金。若承包商不履行其应承担的维修义务,则项目法人可另行雇佣其他承包人修补缺陷,并从保留金中支付维修费,若未发现缺陷或原承包商已履行维修义务,则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和解除缺陷责任书时分两次各退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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