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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

2020-04-09 21:01

根据合同的规定,合同的一方由于不符合原合同规定的原因,在工程实施中所付出的额外费用及工期损失而要求的赔偿,又称施工索赔。承包商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索赔,要求对非承包商原因而造成的额外费用及工期损失给予补偿;项目法人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补偿给项目法人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及工期损失。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索赔常指承包商向项目法人的索赔。

索赔

是一种合法的正当的权利要求。索赔的发生是由于合同的一方在合同实施中发生了额外费用和时间损失,要求对方给予补偿;索赔是双向的,合同的任一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被索赔方可以对索赔方提出异议,阻止对方的不合理索赔要求。

发生索赔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合同实施复杂,不可预见情况或意外风险的发生,合同文件存在缺陷,合同中任一方违约等。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索赔分类如下:①按涉及当事各方,可分为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索赔、项目法人或承包商与供货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向保险公司的索赔等。②按索赔的依据,可分为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道义索赔等。③按索赔的目的,可分为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④按索赔的方式,可分为单项索赔和综合索赔(也称一揽子索赔)。

承包商向项目法人索赔的内容

遇到对有经验的承包商都无法预见的施工条件所造成的施工损失时,要求工期及经济补偿;发生工程变更,要求工期及经济补偿;遇到异常气候、灾害、社会条件等导致工期延误,要求工期延长;由于项目法人原因拖延提供施工现场、图纸及工程款支付,要求工期及经济补偿;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发生误期,项目法人要求加速施工的经济补偿;由于不利的施工条件、工程变更等引起的施工效率降低,要求工期及经济补偿;由于劳力、材料等物价上涨,要求经济补偿;由于法律、法规变更,要求补偿所增加的费用;发生项目法人风险(如战争、动乱等特殊风险,项目法人提前占用部分工程,设计不当及有经验承包商无法预见和防范的自然力等),要求工期及经济补偿;由于合同文件条款不严谨或错误导致了额外费用和工期损失,要求工期及经济补偿;由于项目法人原因暂停工程或终止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等。

承包商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就索赔事件向项目法人发出索赔通知,之后随事件的发展应有同期记录及证据供监理工程师查用,在事件结束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发出最终索赔报告及账单。

承包商使索赔成功的要点

注重审查所签订的合同,使索赔有一定的合同依据;熟悉合同文件,善于并尽早提出索赔;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程序索赔;注意积累证据和落实口头指示;索赔计算方法正确和款额属实;力争单项索赔,避免一揽子总索赔;尽可能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索赔。

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受理承包商索赔的主要工作

及时建立索赔及理赔档案,监督、检查、核实、取证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审查承包商的索赔权(包括索赔时限及程序、索赔的合同依据、索赔事件的原因及责任归属、索赔证据、索赔额度与工期要求的合理性、承包商是否采取了减损措施等);对于具备索赔权的索赔进行索赔报告及账单的详细审核,排除承包商责任应承担的费用及工期,排除不合理的、重复的计价,否定非关键线路上要求延长工期的要求;通过谈判协商,进一步审查索赔权、索赔计算及索赔要求。项目法人在审查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及监理工程师的理赔报告后,综合考虑索赔的理由、合同依据、责任归属、证据、项目投资控制、工程竣工投产要求以及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与进度,最终对索赔做出决定。

项目法人向承包商索赔的主要内容

由于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要求承包商赔偿误期损害费;对于工程质量缺陷,要求承包商返工或修补,或不返还保留金,或由承包商支付雇人返修的费用;对承包商的违约,按违约轻重,直接从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中扣取,或(和)没收承包商的履约担保金及承包商在工地的财产,或(和)更换承包商的费用由原承包商承担。

索赔防范与辩驳是指防止或减少对方向自方提出的不合理索赔,它对于防范无理索赔具有重要意义。合同的双方应合作履约,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合同实施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预防索赔既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又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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