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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征地移民

2020-04-09 21:01

兴建各类水利工程,按照国家政策,征用工程占用的土地,进行城乡居民迁移安置。兴建水利工程,尤其是兴建大中型蓄水工程,往往要淹没或占用大量土地,迁移大量人口,迁建一些集镇、城镇,恢复和重建交通、电力、电信、水利等公共设施,关系到迁移地区和安置地区经济社会的调整,又可能引起生态环境的变化,是水利建设中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和社会工作。

征地移民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水利水电工程现阶段执行国务院于1991年2月15日公布施行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该条例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阶段,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批。移民规划设计要确定征地移民范围,在社会经济和征地移民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农村移民安置,集镇城镇和工业企业迁建和交通、通信、电力、水利等专项恢复改建规划设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按工程进度要求组织搬迁,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工程竣工后,由该工程的管理部门会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移民安置一般以编制规划设计的当年为基准年,水库以蓄水时间、其他水利工程以建成时间为设计水平年。

征地移民范围

水库工程征地移民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区、水库蓄水影响区和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用地等。水库淹没区包括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正常蓄水位以上受洪水位回水和风浪、船行波等因素造成的临时淹没区。水库洪水回水范围,以坝址以上天然洪水位与设计采用的同一频率的洪水位组成的外包线的沿程回水高程为依据。水库回水末端的设计终点位置,在库尾回水曲线不高于同频率天然洪水水面线0.3m范围内,按河谷形态和回水影响的大小分析确定。在多沙河流确定回水淹没范围,还要考虑库区泥沙淤积20~30年的影响。水库蓄水影响区包括因水库蓄水后地下水水位升高而出现次生盐碱化、沼泽化和建筑物地基沉陷等现象的地区,以及因蓄水形成坍岸、滑坡等地段。其他水利工程征地移民范围一般包括工程建设用地、工程运行管理用地以及对外交通用地。各类水利工程用地按使用性质,可分为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两类。

社会经济和征地移民调查

社会经济调查主要了解移民迁出区和安置区的人口结构、职业构成、文化素质和劳动力活动趋势,民族组成,地方历史沿革和风俗习惯,国民经济主要指标,水利、电力、交通、通信、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和福利设施,水土资源分布和利用状况,农业开发和生产水平等。征地移民调查主要了解因建设水利工程造成的损失,在不同设计阶段有不同深度的要求。对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要求是:①水库按淹没区和影响区,其他水利工程按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分别调查统计主要损失对象的实物数量和质量。对确定水库正常蓄水位有制约作用的重要淹没区和经济对象,应查明其分布高程。②农村调查应到移民迁出区现场调查居民点数量,测定其高程范围,分村民组全面调查登记人口。对耕地、园地、林地等各类土地面积,可应用不小于1∶10 000比例尺地形图或航片解译成果,按地类界和乡村行政区划进行量算,并用土地详查资料进行校核。房屋、附属建筑物和农副业生产设施等,可抽样调查推算。③集镇、城镇、工业企业、公共设施等的调查应收集有关资料,调查淹没影响主要对象的数量和质量,对重要淹没对象,应进行重点调查。

移民安置原则

水利工程移民属于非志愿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使农村移民安置、乡镇城镇和各种专业项目迁建改建,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治理、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各项迁移工作要正确处理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贯彻执行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移民安置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并为移民和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农村移民安置

一般以大农业安置为主要途径,以土地为主要依托。根据地方条件,分别采取开发后备土地资源、调整现有土地使用权、修建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改造中低产田等措施,为移民创造必要的生产条件。根据移民的素质和愿望,可适度发展乡镇企业和第二、第三产业,开拓较宽的就业门路。合理规划移民安置点布局,鼓励发展集中居民点和集镇,以适应中国农村现代化的趋势。要在自愿的前提下,建设适当标准的移民住宅。

安置区环境容量是选择移民安置地点的主要依据。如环境容量允许,应当在本乡、本县安置;如当地缺乏土地等基本资源,应在工程受益区或外乡、外县安置。移民人数较多的重大水利工程,还可考虑到外省安置。在移民组织上,不论就近安置或异地远迁安置,都有成建制集体安置和分散落户等不同方式,要依据条件合理安排。在一些农村移民中还出现了农转非安置和自找门路、自愿投亲靠友的安置方式,现阶段采用这类方式的人数比例很小。

集镇、城镇迁建

集镇、城镇全部或大部分处于水库淹没区,或者处于其他水利工程占地范围,其经济腹地并未受到很大影响,需要恢复其原有功能的,应易地迁建。如经济腹地大部受淹或被占用,原功能基本丧失的,可建议撤销集镇、城镇建制,或与邻近集镇、城镇合并。选择新址应考虑能发挥迁建集镇、乡镇的原有功能,地形相对平坦,地质稳定,交通方便,有水源保证等条件,避开滑坡、泥石流、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以及已探明有可开采的地下矿产资源或应当保护的重要文物地带。迁建的集镇和城镇应按照原规模和标准计列工程补偿投资,因扩大规模和标准而增加的投资,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工业企业迁建

列入“工业企业迁建”项目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小型工业企业按企业所在地列入集镇、城镇或农村“工商企业”项目。工业企业迁建应结合地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及环境保护要求,由工程设计单位会同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迁建方案。对于产品落后、没有市场、长期负债经营的工业企业,要关停并转。迁建地址可在就地搬迁、异地外迁和随集镇、城镇迁建等方式中选定。排污或排放有毒物质数量较大的企业,应远离水库周边,并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按恢复原规模和原标准的原则,对迁建工业企业予以补偿。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

水利、电力、交通、通信、文教卫生等专业项目恢复改建,应按原标准(等级)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所需投资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概算。工程设计单位认为需要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的恢复改建项目,宜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委托任务和成果审核与汇编。

文物古迹保护

在水库淹没区和影响区,经国家级或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调查鉴定,对需要保护的文物古迹,由文物管理部门与建设部门协商,提出搬迁、发掘、防护或其他保护方案,所需投资由建设单位补偿。

征地移民迁建实施进度

征地移民迁建工作要同工程建设协调配合,同步实施。对于需要较长周期才能生效的移民生产建设和一些专项建设,要提前安排。征地移民迁建实施工期可分为准备期、迁建期和巩固期三个阶段。准备期不计入移民工程总工期,移民准备期与工程建设的筹建期同步,主要工作是:①完成工程征地永久界桩测设;②核定影响实物指标,做好分户登记;③完成征地移民各阶段设计工作,编制征地移民补偿投资修改概算;④组建移民实施机构,组织移民干部上岗前培训,建立实施管理制度;⑤选择监理、监测评估单位,提出监理、监测工作大纲和实施细则;⑥开展必要的科学研究和农村移民生产开发前的准备工作等。移民建设期相当于施工准备期至工程竣工期,在此期间应全面实施移民工程,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区的各项建设和生产开发,组织农村移民搬迁和安置;实施集镇城镇和工业企业迁建、专业项目恢复改建及其他有关工作。移民巩固期从第一期移民迁出安置起,到最后一期移民安置3年后为止。巩固期的主要任务是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进行征地移民实施后评估,全面验收移民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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