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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规划标准

2020-04-09 21:01

水利规划中对各项治理开发任务的保证程度。不同任务有不同标准的要求:防洪、除涝等属于对水灾的控制,其标准是通过措施使防护对象不受洪涝危害的机遇。防洪标准常以工程或河段所能防御的一定重现期的洪水表示。除涝标准常以涝区所能抗御的一定重现期的暴雨表示。灌溉、水力发电、航运、供水等均属对水资源的利用,其标准是通过措施使有关要求得到满足的程度。通常以设计保证率,即工程在多年运行期间能保证正常工作不受破坏的时间,以百分率表示。灌溉保证率一般按正常灌水年数占计算总年数的百分率计。通航保证率一般按正常通航天数占计算总天数的百分率计。水力发电或供水保证率多根据工程调节性能,选用不同时段,按正常发电或供水总时段占计算总时段的百分率计(参见水电站设计保证率、供水规划)。

水利规划标准的高低,决定于人们控制自然的实际可能性。一般说,要求通过控制使其完全符合人们的愿望是难以做到的。进行各项水利建设,只能根据一定的投入,力求最大限度地适应各方面的需求,并考虑国民经济对灾害损失的承受能力。规划标准越高,需要的费用越大,承担的风险越小;反之,标准越低,费用越小,承担的风险越大。因此,规划标准实质上是国家在一定时期中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具体体现,要在规划中根据各项任务的重要性,结合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状况和工程条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选定。

中国先后颁布的GB 50201—94《防洪标准》、SL 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GB 50288—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DL/T 5015—1996《水利水电工程动能设计规范》及GBJ 139—90《内河通航标准》等相关规范中,都规定了各项规划设计标准的范围。

(1)防洪标准。对防护对象涉及中等城市、大型工矿企业,一般采用50~100年一遇的标准;对防护对象涉及重要城市、特大型工矿企业,一般采用100~200年一遇或大于200年一遇的标准;对防护100万~300万亩(6.7万~20万hm2)耕地的河流、河段,一般采用30~50年一遇的标准;对防护超过300万亩(20万hm2)耕地的河流、河段,一般采用50~100年一遇的标准。

(2)除涝标准。一般采用5~10年一遇的标准。条件较差地区的标准低一些,采用3~5年一遇;条件好的地区采用高于10年一遇的标准。

(3)灌溉标准。丰水地区,水稻保证率一般为80%~95%,旱作物为75%~85%;半干旱地区,水稻保证率一般为75%~85%,旱作物为70%~80%;干旱地区,水稻保证率一般为70%~80%,旱作物为50%~75%。

(4)水电站的设计保证率。在电力系统中水电容量比重小于25%的,一般采用80%~90%;在电力系统中水电容量比重为25%~50%的,采用90%~95%;在电力系统中水电容量大于50%的,则采用95%~98%。

(5)通航保证率。根据不同航道等级确定,Ⅴ级~Ⅰ级航道通航保证率一般采用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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