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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

2020-04-09 21:01

在工程项目决策之前,对拟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的前期工作。中国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是:调查研究与拟建项目有关的自然、社会、经济等资料,分析比较工程规模和投资建设方案,预测和评价项目建成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在此基础上综合论证工程在近期建设的必要性,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可行性研究的目的是:为计划部门和建设单位的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项目投资的成功率和投资效益。可行性研究具有以下作用:①项目投资的依据;②向银行等金融组织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筹措资金的依据;③编制初步设计的依据;④供环保部门审查的依据和向项目建设所在地政府、规划部门申请建设执照的依据;⑤签订有关合同、协议的依据;⑥建设工程的基础资料;⑦项目法人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劳动定员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设计工作的重要阶段。由可行性研究的结论,投资者可以得知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和建设,政府部门可以辨别该项目是否值得批准和支持,银行等贷款者也可以看出该项目是否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是否可以提供资金。

按照编制规程的要求,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包括:明确拟建工程的任务和主要效益,确定主要水文参数,查清主要地质问题,选定工程场址,确定工程等级,初选工程布置方案,提出主要工程量和工期,初步确定淹没、用地范围和补偿措施,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估算工程投资,进行经济和财务分析评价等,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可行性的结论意见。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大中型及限额以上的水利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报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上的特大型项目,须报国务院审批;小型水利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计划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该项目即被列入国家或地方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并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在建设规模、方案等方面有变动以及突破投资控制额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中国自20世纪50年代起,在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中,要求首先对拟建工程进行技术经济调查和多方面的分析研究,作为编制设计任务书、确定工程项目的依据,但当时对经济效益的分析重视不够,立项决策有时出现失误。70年代后期,逐渐认识到加强前期工作和分析经济效益的必要性。80年代规定,所有新建、扩建的大中型项目必须先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明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993年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联合发布了《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作了明确规定,从而使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进入了科学化、规范化的阶段。

20世纪30年代,美国在开发田纳西河流域的工程中,为保证流域的合理利用和综合开发,推出了可行性研究作为流域开发的重要阶段纳入开发程序,使建设得以顺利进行,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采用了这一方法,并逐步推广到其他国家和地区,推广到其他工作领域,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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