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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国有资产管理

2020-04-09 21:01

对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由水利单位占有、使用、经营的各种形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的管理。水利国有资产分为水利非经营性资产、水利经营性资产和水利资源性资产3类。

水利非经营性资产管理

水利非经营性资产指为了抵御水旱灾害以及为其管理服务的资产,国家对水利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基建、专项等拨款,以及水利单位为了完成防汛、抗旱等事业任务,按国家规定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形成各种形态的资产,分为水利行政事业性资产和水利公益性资产,这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水利事业单位履行行政事业职责职能的基础和保障。

水利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清查核实、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等。

水利公益性资产是水利工程中承担防洪、排涝等社会公益任务的国有资产,具有服务公益性、效益社会性的特点,主要存在于以公益性功能为主和多功能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中。多功能综合利用水利工程中的公益性资产应该根据工程的功能进行科学界定。水利公益性资产管理以实物形态管理为主,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水利工程公益性功能的正常发挥。

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

水利经营性资产指国家对水利单位以谋求盈利和实现资本增值为主要目标,同时兼顾水利、水电及其他社会公益目标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各种形态的资产。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以实现保值增值、促进水利企业发展壮大为主要目的。

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

水利资源性资产指水利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获得,或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取得和拥有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滩地、土地、水利工程范围内的砂、石、土料等资源资产。对水利资源性资产的管理和控制应侧重于资源性资产实物量的管理,必须注意合理开发、有偿使用、保护资源环境、提高资源质量,确保资源形成、持续、再生、增量、开发的良性状态。水利单位经营水利资源性资产的净收益和依法出让、转出和出租的净收入,应按国家规定上缴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预算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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