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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安全鉴定

2020-04-09 21:01

为掌握水闸工程的安全状态,保障安全运行,对水闸进行定期安全鉴定的工作。水利部制定了SL 214—98《水闸安全鉴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998年7月1日发布实施。

鉴定范围

平原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1、2、3级水闸要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安全鉴定,其他水闸可参照执行。

程序和内容

安全鉴定的程序:①进行工程现状的调查分析。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③由专家鉴定组主持鉴定会,对水闸安全作出鉴定结论,并评定安全类别,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

鉴定的内容包括水闸工程现状调查,混凝土耐久性、观测设施有效性、其他有关专项测试等安全检测,闸室、岸墙和翼墙的整体稳定性、抗渗稳定性、过流能力、消能防冲或结构强度的复核计算,研究分析、综合评价水闸安全状况。

职责划分

由组织安全鉴定的水闸主管部门负责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要编制水闸的安全鉴定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对水闸安全进行分析评价和现场安全检查等。鉴定专家组负责审查水闸分项评价报告和安全论证总报告,审查安全检查报告,主持安全鉴定会,提出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水闸投入运行后,每隔10~20年进行一次全面鉴定;工程达到折旧年限时,也进行一次鉴定;对安全问题突出的单项工程和结构设备,应根据情况适时鉴定。

安全分类

共分4类:

(1)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2)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3)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4)四类闸。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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