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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注册登记

2020-04-09 21:01

为掌握水库大坝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状况,对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于1995年12月28日发布实施。

登记范围和内容

登记范围包括全国已建成的大中小各类水库大坝。内容包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大坝安全状况、单位性质、注册资金、法人代表等。按大中型和小型水库分别登记。

分级责任

大中型水库技术和经济指标比较复杂,为保证注册登记的质量,省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水库和直管水库的注册登记;地(市)级大坝主管部门负责中型水库的注册登记;县级大坝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的注册登记。

登记程序

凡已建成或运行的水库大坝,其管理单位应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没有专管机构的由乡镇水利站申报。注册登记机构认可后,发给登记表,由大坝管理单位认真填写,经所管辖的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经相应注册登记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注册登记证。

变更登记

对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经批准升降级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大坝鉴定后安全类别发生变化的,都要到注册登记机构申报变更事项登记。对于报废的大坝,大坝管理单位应申报注销,并交回注册登记证。

登记核查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数据应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进行检查,并每隔5年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普遍复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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