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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安全鉴定

2020-04-09 21:01

为掌握水库大坝的安全状态,保障安全运行,对水库大坝进行定期安全鉴定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水利部制定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于1995年3月20日发布实施。

鉴定范围

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的大坝。其他水库大坝可参照执行。

程序和内容

安全鉴定的程序是:组织设计、科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技术分析评价和现场安全检查;经专家组审查后,由专家组主持鉴定会,对大坝安全作出鉴定结论,并评定安全类别,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

鉴定的内容包括大坝洪水标准复核、抗震复核、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的分析、质量分析评价和运行分析等。

鉴定期限

根据中国和世界一些国家的经验,初次蓄水易暴露一些问题,首次鉴定是非常重要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规定,蓄水后的2~5年必须组织首次安全鉴定,以后每隔6~10年进行一次鉴定。

分级管理

为确保鉴定的质量,没有完全按隶属关系鉴定水库。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的或坝高70m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或坝高50m以上的小型水库由地(市)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属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职责划分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组织安全鉴定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大坝的安全鉴定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和现场安全检查等。鉴定专家组负责审查大坝分项评价报告和安全论证总报告,审查安全检查报告,主持安全鉴定会,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大坝安全分类

共分3个类别:

(1)一类坝。大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国家防洪标准的规定,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

(2)二类坝。大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水利部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标准,工程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

(3)三类坝。大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水利部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标准,或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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