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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安全管理

2020-04-09 21:01

为保障大坝安全,防止垮坝失事,采取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对大坝进行安全管理的工作。

中国和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有垮坝的惨痛教训。一些发达国家都很重视大坝的安全,相应制定了有关大坝安全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的法规。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重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70年代开始了水库的除险加固,逐步加强和改善了水库的安全管理。在总结世界各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1年3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之后,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由水利部制定了《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于1995年先后发布实施。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第36条对水库大坝安全作了专门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保障大坝安全。这些法律和法规的相继颁布,使大坝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大坝安全管理涉及面比较广:在管理体制上涉及到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在业务管理上涉及大坝建设期的管理、运行期的管理和病险水库的加固处理;在法治管理上涉及到行政和治安法制管理。

管理职责

中国的大坝绝大多数是各级水利部门兴建的,但也有少数是其他有关行业部门兴建的。根据“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条例》规定:各级水利、电力、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大坝的主管部门,并应对大坝安全负责。为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大坝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大坝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

建设管理

分析中国大坝的垮坝原因,绝大多数是由于在大坝建设中设计洪水标准低、施工质量差造成的。因此,需要做好大坝建设管理,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条例》规定:兴建大坝必须符合大坝安全技术标准,必须进行设计,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工程完建后要进行竣工验收。

运行管理

通过运行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大坝存在的安全问题,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管理内容包括大坝的保护和加强日常管理。在大坝保护方面,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禁止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和干扰大坝正常运行等事项,防止人为破坏,维持正常的管理秩序。在加强日常运行管理方面,大坝管理单位必须进行大坝的日常安全监测和检查,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施的完好,并做好日常的调度工作,保障大坝的安全运行。

注册登记

一些发达国家把大坝注册登记作为大坝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条例》规定,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注册登记。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安全鉴定

鉴定大坝安全与否和划分安全类别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结合世界各国的经验,水利部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是各地进行此项工作的依据(参见大坝安全鉴定)。

险坝处理

中国病险水库数量多,失事率相对较高。《防洪法》和《条例》都要求对病险水库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病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制定应急措施方案,保障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参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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