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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水利管理

2020-04-09 21:02

春秋时期,楚国的国家法典中已有水利管理制度的规定。秦代的田律也有要求地方向中央上报降雨情况和不许“壅堤水”的规定。唐代刑典中规定水资源系公共财富,不得私人垄断,盗决堤防者视情节予以重罚等。此后历代的国家刑典都沿用类似的条例。除国家大法外,对于水利施工、农田水利、治河防洪、航运和城市供水等,还另有专门的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

《管子·度地》的记载表明,战国时期已有详细的水利施工管理制度。其中规定,水利工程要由熟悉技术的专门官吏管理,水官在冬天负责检查各地工程,发现需要新建或修理的,即向政府书面报告,待批准后实施。施工要安排在春天农闲季节,完工后要经常检查,出现险情要及时抢护等。水利修防队伍从老百姓中抽调,每年秋季按人口和土地面积摊派,并区分男女和劳力强弱,造册上报官府。服工役可代替服兵役。冬天,民工要准备好施工工具、材料和用具。工具配备要按一定比例,以便组织劳力,提高工效。水利官员和地方官吏会同检查工具准备情况等。后代也有类似的施工组织条例。清代对于施工的用工用料有详尽的规定。《五道成规》是乾隆五年(1740年)制定的,规定了海河流域各主要支流河工用料规格和单价、劳力单价、各种建筑物规范和单价。对于工料保管也有专门规定,例如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曾重申,黄河各厅道官吏,在岁修、抢修用料运到时,应按规定的尺寸和重量验收、储存。开工后应将下埽个数,镶填高宽尺寸,使用的签桩尺寸和根数以及兵夫数目等,每5日上报一次,以便稽查。

农田水利

农田水利管理制度的最早记载见于《汉书·兒宽传》。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兒宽为关中六辅渠制定了管理制度,并因而增加了灌溉面积。水利管理制度对于协调不同用水部门的利益也是必要的。唐代长庆年间制定的杭州西湖的蓄泄制度,兼顾到灌溉、水产等部门的利益,以求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就国家水资源利用政策而言,唐代则有首先满足政府漕运和宫廷用水,其次是灌溉,尔后是水力机械的用水顺序规定。灌区管理也需要协调各受益农户的利益和负担。南宋乾道五年(1169年)根据旧有规章,由范成大主持修订了浙江丽水通济堰堰规共20条(现存19条)。其中灌区管理机构分堰首(总理灌区事务)、上田户(协助堰首)、甲头(施工负责人)、堰匠(专职技术工人)、堰工(工头)、堰夫等,同时规定了各自的职责和赏罚制度。其主要建筑物的运用方式也有具体规定。如干渠泄洪涵洞叶穴头由一名上田户专门看管,防止捕鱼人作弊,灌溉时不许擅自开启,大雨时才可开闸泄洪等。后代灌溉管理制度更加细密。清乾隆十六年(1751年)杨应琚为宁夏灌区制定的春浚制度就有12条,其中包括工段的划分、工具规格、挖土堆土部位、工料选择、建筑物维修等。

防洪

有关江河防洪的法律条文,最早见于春秋时期鲁

公九年(公元前651年)。当时黄河下游诸侯割据,在葵丘之会上订立了一项盟约,其中有“毋曲防”的规定,即不允许建设不顾全局损害别国的堤防。现存的专门防洪法令是金泰和二年(1202年)颁布的《河防令》。清代的江河防洪有一系列条例,《大清会典》中将河防工程分作岁修(对已有工程的维修)、抢修(对由于主流迁徙而新生险工的修筑)、大工(堵口和启闭防洪闸坝的非常工程)、另案(对已建工程的扩建)等,并分别进行财务核算。主要防洪建筑物,如堤、坝、埽、闸、涵洞和坦坡等都有规格和用料规范。对河道疏浚、水库蓄水等也有详尽的规定。对堤防和险工还有工程保险期制度。工程如在保险期内损坏,要视毁坏的程度向主管官吏索赔工款。索赔有独赔、分赔、代赔的不同方式,还有赔款时间和比例的规定等。由于防洪关系重大,除工部的规定外,刑部对于毁坏防洪设施、工程失修等罪的惩罚,也有专门的法律条款。

供水

城市供水管理也有具体章程。元大都(今北京)向宫廷供水的金水河管理严格,有在其中洗澡、洗衣、弃土者,或驱赶牛马饮水者,将受鞭笞。明代成化元年(1465年)曾开通惠渠供应西安城市用水。通惠渠管理条例规定,渠道上设专管人员;渠中不许洗衣物,沤蓝靛;渠水消长由闸门控制;渠上水磨税收作为渠道养护费;渠道由西而东穿越城市,城中水道由砖灰券砌,券顶与街面相平;每20丈留一井口;井口由附近的一户居民负责看管,定期查看,发现污物时追究看管人责任。清代对北京城地下排水沟也有维修制度,如《大清会典事例》记载,乾隆年间市内排水大沟共30 533丈,小沟98 100丈,大小沟相互通连,沟渠高程统一抄平;每年二月初开冻后至三月底统一疏浚;各街道下水沟眼一律注册登记,随时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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