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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法规

2020-04-09 21:01

为调整社会水事活动关系,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为行使行政管理权的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水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水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水行政法规的制定,一方面是为了执行水法律的需要,对水法律有关条文的规定加以具体化,一般不得超出水法律关于法律原则、立法宗旨、法律制度的规定,重新设定新的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是为了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赋予国务院的职权需要。

水行政法规具有以下特点:①从主体上看,水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水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②从权限上看,水行政法规一方面要依据水法律,另一方面要对尚未立法的事项进行规范,具有一定的创制性,兼具从属和创制双重特点。③从内容上看,具有广泛性,包括了水事活动各个方面的内容。④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约束力。⑤水行政法规具有规范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个人和组织,可以反复、普遍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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