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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管理

2020-04-09 21:01

对松花江流域的防洪、水资源、水质保护等进行管理的工作。

松花江流域是中国东北地区两大水系之一,主要跨越内蒙古自治区和黑龙江、吉林两省。截至1999年底,共建成大中小型水库1 619座,总库容313.3亿m3,其中大型水库25座,总库容263.59亿m3;江河堤防总长16 000km,其中主要干、支流堤防长度为5 846.5km;流域有效灌溉面积266万hm2。松花江流域水利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防洪、水资源调配、河道管理和水质监测与保护等。

管理机构

1907年东北地区成立汽船官运总局,并在哈尔滨设立分局,负责管理松花江干流及支流的航运工作。1915年,黑龙江巡按使公署设立黑龙江水利委员会,这是该流域最早建立的水利机构,但未曾开展水利管理业务。1948年底在沈阳成立东北人民政府农业部水利总局,负责整个东北地区包括松花江流域的水利工作,1954年撤销后,流域管理工作分别交由有关省(自治区)水利部门负责。1978年成立了松花江水源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该水系的水质保护工作。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在长春成立松辽水利委员会,1984年松花江水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入松辽水利委员会。松花江流域内的内蒙古、黑龙江、吉林三省(自治区)分别设有水利厅,各市(盟)、县(旗)设有水利局,在本行政区划内行使水行政职能,负责水利管理工作。流域内水力发电和航运工作分别由电力部门和航运部门负责管理。

管理规章

1950年松江省颁发了《水利工程补修及养护办法》,1952年又规定了防汛和报灾办法,其他各省(自治区)也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有关水利管理工作的办法。80年代以后,松花江流域内的内蒙古、黑龙江、吉林三省(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分别颁发和修订了防汛、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水费征收、水土保持等条例和管理办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水利管理法规体系。

管理内容

防洪调度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流域内几次大洪水的经验教训,松花江流域防洪调度的重点之一是第二松花江上的丰满水库和白山水库,它关系到吉林省吉林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松花江和松花江干流堤防的安全。因此,国家决定由吉林、黑龙江两省及东北电业管理局和松辽水利委员会联合组成调度领导小组,规定了丰满水库汛期限制水位和泄流方式,明确了在遭遇特大洪水时,由联合调度领导小组提出调度方案,并上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松花江流域的特点之一是缺少控制性骨干工程,同时河道的堤防标准低、质量差、险工险段多,在防洪问题上,单靠工程措施是有限的。20世纪60年代,尤其是90年代后期,加强了非工程措施建设。截至1999年底,松辽水利委员会及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三省(自治区)分别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通信和防汛指挥系统,初步形成了水情、雨情及洪水预报系统,同时,在吉林省白城地区、黑龙江省松嫩平原等处建立了分洪及蓄滞洪区。这些措施在松花江流域防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水资源调配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进行有效调配,除了科学分析洪水规律、充分利用区间水源、提高河流水的利用率外,需实施跨流域调配水资源。如2000年吉林省长春市启动引松入长工程,将第二松花江水调入长春,使长春市供水紧张局面得到缓解。

水资源保护

松花江流域工农业较发达,大量的工农业和城市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或未经处理达标就直接排入江河,造成临近河段污染。据1998年测定,松花江流域全年排放的废污水总量为48.52亿t,松花江主要城市河段均被列为全国污染严重的河段。1978年以来,吉林和黑龙江两省环境保护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加强水质检测检查工作。1984年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成立后,会同各省有关部门对重要水库和干流上的重要河段进行了定期的水质监测工作。

河道管理

松花江流域的河道和堤防管理,长期以来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局面。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开始改变河道管理无法可依的状况,流域内各级水行政部门均成立或调整了河道管理部门,配备了专门的管理人员,实行中央、省、市、县、乡五级管理,河道管理范围除两岸堤防外,还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护堤地等。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在流域内开展河道目标管理达标活动,截至1999年底,已有8个河道管理单位达到了水利部河道目标管理3级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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