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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管理

2020-04-09 21:01

对辽河流域的防洪、水资源、水土保持等进行管理的工作。

辽河流域地跨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辽宁两省。截至1999年底,共建成大中小型水库715座,总库容150.8亿m3,其中大型水库17座,总库容132.5亿m3;堤防总长9000km,其中主要干、支流堤防长度为4 452km;流域有效灌溉面积175万hm2。辽河流域水利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防洪、水资源调配和调度、已建成水利工程的管理和运行及水土保持工作。

管理机构

1912年,流域内成立了奉天(今沈阳)水利局及其下属的几个分局,其业务主要负责辖区的水利工程建设。1948年在沈阳成立了东北人民政府农业部水利总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防汛工作,1954年撤消后,流域管理工作分别交由有关省(自治区)负责。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在长春成立水利电力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在松辽流域和东北地区国际界河及独流入海河流范围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能,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本流域水资源和河道,负责流域的综合治理,开发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工程,搞好规划、管理、协调、监督、服务,促进江河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辽河流域内的内蒙古、吉林、辽宁三省(自治区)分别设有水利厅,各市(盟)、县(旗)设有水利局,在本行政区内行使水行政职能,负责水利管理工作。辽宁省水利厅下设河务局和供水局,主要负责省内辽河、浑河、太子河等河道及大型水库的管理。流域内的水力发电由电力部门负责管理。

管理规章

1949年东北人民政府颁发了《水利费征收办法》,1951年、1952年先后发布了《西辽河堤工管理养护暂行办法(草案)》、《东北区农田灌溉水利费征收办法》和《东北区堤防涵闸和谷坊管理养护办法》等,流域内各省(自治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定了有关水利管理的办法和条例。1988年后,各省(自治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台和修订了防汛、河道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费征收、河道采砂费征收、水土保持等办法和条例,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水利管理法规体系。

管理内容

防洪调度

20世纪50年代后期,随着大型骨干水库工程的相继建成,防洪调度工作主要是对水库、河道及分滞洪区联合调度运用。西辽河主要是运用老哈河上有控制作用的红山水库和西拉木伦河上有控制作用的台河口分洪枢纽及其下游的孟家段、他拉干等河道旁侧水库和分洪、蓄洪、滞洪的枢纽工程,并加强两岸堤防的防守,形成了西辽河流域的分、蓄、滞、泄、防的防洪体系。1962年7月26日,红山水库入库洪峰流量为12 710m3/s,经过合理调度,控制下泄流量仅为995m3/s,削减洪峰达90%,保证了水库下游的安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东辽河主要是对二龙山水库的调度和加强两岸的堤防来防御洪水。辽河中下游及其主要支流浑河、太子河的防洪调度主要是发挥河道泄洪能力和利用现有的辽宁省水利厅所属7座大型水库调蓄洪水。1995年浑河、太子河发生大洪水,大伙房水库最大入库流量达10 700m3/s,最大7 d入库洪量超过1000年一遇标准。经水库调节最大泄流为5 500m3/s,削减洪峰达50%;太子河观音阁水库在尚未竣工的情况下,仅在7月25日~8月10日就拦蓄洪水近8亿m3,使其下游的参窝水库减少泄流2 200m3/s,保证了辽宁沈阳、抚顺、本溪、辽阳等沿河城市和下游地区的防洪安全。

在加强工程措施的基础上,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辽河流域加强了非工程措施建设。截至1999年底,松辽水利委员会及辽宁、吉林、内蒙古三省(自治区)分别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通信和防汛指挥系统,初步形成了水情、雨情及洪水预报系统和管理调度通信网。同时,在辽宁省建立了辽绕分洪滞洪区。这些措施在辽河流域防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水资源调配

辽河流域水资源较少,尤以辽河中下游缺水更为严重,人均水量仅为587m3,耕地单位面积水量为5 460m3/hm2,且城市多,人口集中,工业发达,工农业季节性用水较紧张。辽河、浑河、太子河中下游是该流域供水管理的重要地区。为了解决水源短缺的问题,辽宁省对大伙房、清河、柴河、参窝、汤河、观音阁等7座大型水库的水量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变静态计划为动态实时调度,合理蓄泄,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遇到干旱年份,辽河下游用水不足时,辽宁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协商,从上游的红山水库和二龙山水库调部分水量供给下游。

水资源保护

辽河流域工农业较发达,大量的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或未经处理达标就直接排入河道,造成临近河段水体污染,尤以东辽河辽源市以下河段和辽河中下游主要城市附近河段较严重。1978年以来,辽宁和吉林两省环境保护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加强水质监测检查工作。1984年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成立后,进一步加强了水质监测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1995年,松辽水系保护领导小组发布了《松辽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办法》,加大了法制管理的力度。

河道管理

长期以来,辽河流域河道管理工作薄弱,河道内乱采滥挖、乱占滥建、人为设障、破坏工程的现象十分普遍。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流域内各级水行政部门均成立或调整了河道管理部门,加强了河道、堤防管理。各地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河道堤防、河道采砂、河道清障等管理法规,同时在流域内开展河道目标管理达标活动,截至1999年底已有9个河道管理单位达到了水利部河道目标管理3级以上标准,促进了河道管理水平的提高。

水土保持

由于人为生产活动的破坏及自然条件的限制,辽河流域的水土流失日趋严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20世纪90年代末,辽河流域水土流失面积为12.13万km2,占流域总土地面积的55.24%。由于水土流失严重,辽河已成为一条多泥沙河流,多处河段已成为“悬河”。为了探索辽河流域不同类型区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及发展区域经济,由松辽水利委员会组织,在辽河流域8个小流域实施水土保持试点工作,同时制定了《松辽流域水土保持试点小流域管理办法》,为推动辽河流域的水土保持治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1983年柳河流域被列入国家八片重点水土保持治理区后,推动了辽河流域水土保持治理工程的全面开展。为了规范国家重点治理工程的管理工作,松辽水利委员会制定了《松辽流域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管理办法》。为实现对松辽流域水土流失现状及治理工程的动态监测,及时获得和传输监测数据,组织建设了松辽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在监测网络建成之后,可以对松辽流域水土保持现状进行动态监测及进行年度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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