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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费用分摊

2020-04-09 21:01

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应承担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投资和年运行费份额的分析计算。许多水利工程,特别是大中型水利工程,一般都是多目标、多用途的综合利用工程,兼有2项以上的任务和多方面的效益。有些水利工程(如跨流域调水工程)不仅有几个受益部门(如灌溉、工业供水、城镇生活供水等),还涉及多个受益地区。因此,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投资和年运行费,通常都要按照合理的原则,采用适当的方法,在各受益部门或地区间进行分摊的分析计算。分析计算的目的在于:①为计算各部门的经济评价指标,确定工程合理开发目标和方案提供费用依据。②协调各受益部门或地区的要求,选择确定经济合理的工程规模、技术参数和运用方式。③为编制国家建设规划,安排投资计划,筹措建设资金和年运行费提供参考依据。④为核算和合理确定供水、供电等水利产品的成本和价格提供费用依据。

费用分摊原则

总的分摊原则是谁受益,谁承担。一般做法是由主要受益部门或地区分摊水利工程费用;受益小和效益不易定量计算的部门一般可不参加分摊。对于综合利用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将其组成部分根据性质分为4类,按类采用不同原则,分析计算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应承担的份额。

(1)专用工程设施。指某受益部门或地区专用的工程和设施,如:①农田灌溉专用的引水渠首和各级灌排渠系;②城镇供水专用的取水建筑物、输配水系统和净水设施;③坝后式水电站的厂房和机电设备;④航运专用的船闸和停靠船只装卸货物的码头以及专供某一地区的输水渠道等。为一个部门或地区服务的专用工程设施,其费用应由该受益部门或地区承担。

(2)兼用工程设施。指虽然只为某受益部门或地区服务,但兼有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共用效能的工程和设施。例如河床式水电站厂房,从作用上看,它是水力发电部门专用的建筑物,但由于它具有挡水的效能,还可节省该段挡水建筑物的费用。对这类工程设施,一般情况下可将费用分为两部分:①代替共用工程的费用,按共用工程对待,由各受益部门共同分担。②为专用部门服务而增加的补充费用,按专用工程设施对待,由专用受益部门承担。

(3)共用工程设施。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受益部门或地区共同使用的工程和设施,如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拦河闸坝、溢洪道和水库及跨流域调水工程中为2个以上受水区输水的渠道等。这类工程设施的费用相应地由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共同分摊。通常所说的费用分摊,主要是指这类工程设施的费用分摊。

(4)补偿工程设施。指由于兴建水利工程,某些部门或地区原有资产受到损失,为维护或补偿这些部门或地区的利益而修建的某些工程设施。例如拦河修建闸坝,为维持江河原有通航、竹木流放、鱼类回游等效能,以及补偿航运、林业和水产等部门受到的损失而修建的通航建筑物(如船闸)、筏道、鱼道等工程设施,就其用途来说,是为某部门或地区专用的,但属补偿性质,其费用不应由该专用部门或地区承担,而应由其他受益部门或地区共同分担。但是,有时受补偿的部门或地区,为了扩大原有资产或提高标准,要求增大补偿工程的规模,由此增加的费用,原则上应按专用工程的费用对待,由受补偿的部门或地区自行承担。

费用分摊方法

各国使用的和学者们研究过的费用分摊方法有30多种。从计算各部门分摊费用使用的度量单位(费用分摊媒介)来说,有均等分摊法、主次地位分摊法、设施使用量分摊法、经济效益分摊法、替代费用分摊法、抵偿年限和计算支出分摊法、其他效益或费用分摊法、对策论法等,每一类分摊方法中又有各种不同的具体做法;从被分摊的费用来说,有总费用、共用费用、剩余共用费用等。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中对各种方法内涵的理解和实际做法都不尽相同,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使用时需对采用的方法进行具体的分析,按费用与效益计算口径一致的原则,采用合理的计算条件。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按使用工程某些指标的比例分摊。常见的有按使用的库容、引用的水量等指标的比例分摊,可用单一指标,也可几个指标综合计算。如水库工程,可由各使用部门按利用的库容或引用水量的比例分摊;灌溉工程,可根据各地区分配的灌溉面积按比例分摊;护岸工程,可按各受益部门利用岸线长度的比例分摊。这类分摊方法的计算式为

式中,Ki为i受益部门或受益地区分摊的共用工程费用;Kn为n受益部门或受益地区共用工程的费用;αi为i受益部门或受益地区应分摊费用的比例系数;Vi为i受益部门或受益地区使用综合利用工程的指标,如库容、水量等;n为受益部门或受益地区数。

(2)按某些经济指标的比例分摊。常见的有按获得的经济效益等指标的比例分摊,按单独举办等效替代工程的费用或合理费用的比例分摊等。计算式的形式同上。

(3)按可分离费用—剩余效益分摊。先分析计算可分离费用,再根据各受益部门或地区的剩余效益的比例,分摊剩余费用,两者之和即为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应承担的份额。可分离费用是指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因满足某受益部门或地区的要求需增加的费用。例如一项水利工程,由A、B、C三个部门联合修建,共同受益,总费用为KA、B、C,若不考虑C部门的要求,由A、B两部门联合修建,其费用为KA、B,则KA、B、C-KA、B=KC为C部门的可分离费用;此项费用是因满足C部门要求而增加的费用,应由C部门承担。同理可分别分析确定A、B两部门的可分离费用。由于有一部分费用没有分离,所以,KA+KB+KC<KA、B、C,其差值为剩余费用,需按剩余效益比例进行第2次分摊。剩余效益就是某受益部门为满足本部门要求单独修建等效替代工程的费用与可分离费用的差值。这种分摊方法比较复杂,但比较科学合理,在美国、日本、印度和欧洲一些国家得到广泛采用。中国三峡工程等大型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费用分摊亦应用此法。

(4)按获得同等经济效果的原则分摊。常见的有等抵偿年限、计算支出、经济效果系数等方法。按这类方法进行分摊,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可获得相同的经济效果,可避免承担的费用与获得的效益不相协调的情况。在原苏联等国家应用较多。

(5)按各受益部门或地区获得利益的主次地位分摊。主要受益部门或受益地区承担较大的份额,次要受益部门或受益地区承担较小的份额。一般情况下,主要受益部门或受益地区承担单独修建等效工程设施的费用,次要受益部门或受益地区承担联合修建该工程设施增加的补充费用。如主要受益部门或受益地区单独修建等效工程的费用为K1,主要和次要受益部门或受益地区联合修建该工程的费用为K1、2,按上述分摊原则,次要受益部门或受益地区只承担补充费用(K1、2-K1),更次要受益部门或受益地区应承担的份额依此类推。有时各受益部门或受益地区获得的效益相近,主次地位很难区分,则可均等分摊。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的分摊,是一个比较复杂而各受益部门或受益地区又十分关心的问题。上述分摊方法一般只从某一角度出发,考虑有限的因素,都不够全面和完善,分摊结果都有某些不合理现象。至20世纪末还很难找到一种既简单而又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情况的通用分摊方法。上述方法所依据的指标,有的较难准确定量,存在一定误差,因而用不同方法分摊的结果有时相差较大。为了使分摊结果容易被各受益部门或受益地区所接受,可同时采用几种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然后根据分摊指标的可靠程度,各方法的适用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各受益部门或受益地区应分摊费用的比例和应承担的费用份额。

为使分摊方案尽可能公平合理,应对各受益部门或受益地区分摊前面所述4类工程设施费用的结果,进行分析和合理性检查。分析和检查的准则是:各受益部门或地区至少应承担该部门或地区专用工程设施的费用,一般不得少于应由该部门或地区承担的可分离费用,最多不应超过单独修建等效替代工程的费用,可获得与承担费用的份额大致相近的经济效果,承担的费用和可获得的效益比较协调,没有较大的不公平现象。如果发现分摊方案有明显的不合理现象,应适当调整。

费用分摊研究步骤如图所示。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分摊研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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