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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供水效益

2020-04-09 21:00

城乡供水的效能与可获得的利益。通常包括居民生活、工业生产和公共事业等方面供水,有时也包括一部分近郊区用水,但不包括农村自备井。城乡供水效益可分国民经济效益和财务效益两类。

国民经济效益

城乡供水中的居民生活供水效益应当是很高的,但进行定量计算有一定难度。一般除近郊区用水可按灌溉项目计算效益外,通常将居民生活供水与工业生产和公共事业供水合并在一起,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分析计算:①最优等效替代法。以兴建最优等效工程或实行节水措施替代城乡供水所需要的年费用进行计算。该方法比较合理,世界上一些国家应用较多,但计算工作量较大,尤其是所选替代方案是否最优和等效,需充分论证。②缺水损失法。在进行水源水量最优调配后仍然不足的部分供水,可用挤占农业用水或限制一些耗水量大、效益较低的工矿企业用水等造成的损失计算。计算损失时必须扣除未投入的工、农业生产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劳动力等生产成本。③分摊系数法。以兴建供水项目使工矿企业增加的产值乘以供水效益的分摊系数计算,并以供水项目费用占整个供水受益范围内工矿企业生产总费用增量的比例来计算供水效益分摊系数。④影子水价法。以城乡供水量乘以项目所在地区的影子水价计算。本法缺点是整个地区多种供水工程以水作为产出物的影子水价难以定量,用成本分解法求项目所在地区供水的影子价格,常因资料收集困难、工作量大等问题难以实现,故该法应用尚不普及。生产实践中,常可根据城乡供水项目具体情况及资料条件选择两种以上方法计算,以便对照,合理确定该项目的国民经济效益。

水利建设项目对城乡供水有两类:①为城乡水厂提供水源。②承担水源、水厂和管网等全部建设,直接供水至用户。如果是前者,水利项目的城乡供水效益要以相应供水规模所需水源建设费用,占水源、水厂、管网等建设总费用的比例来分摊其全部效益;如果是后者,则无须分摊,全部供水效益均为水利建设项目所有。

财务效益

按供水量乘单方水价计算,或按两部制水价计算。水价一般按单个工程逐一核定。超计划用水可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有些地区也可实行季节浮动水价。其价格可按供水量、供水生产的总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利润率水平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城镇居民供水的价格可略低于工业供水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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