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全国水雨情信息网站! 2021年1月28日 星期五
 
  当前位置: 首页--水利百科--水利经济--水利经济政策

蓄滞洪区经济政策

2020-04-09 21:02

国家对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人口控制、经济发展和运用补偿等方面制定的准则。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是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以蓄滞河道超额洪水,减轻洪灾损失的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结合江河治理,有计划地把沿江河地区可自然调节洪水的湖泊、洼地,建设成有控制性可调节洪水的蓄滞洪区,以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分洪削峰作用,提高湖泊、洼地可耕地的利用率。蓄滞洪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防洪规划对蓄滞洪区内的土地实行分区管理。

中国的蓄滞洪区在防洪中占重要地位,在短期内难以用其他工程来代替,绝大部分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防洪设施。蓄滞洪区政策主要包括:①蓄滞洪区安全建设。1988年10月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促使各地抓紧进行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平战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不断完善安全建设。1991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规定: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予实施。②蓄滞洪区人口控制。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简称《防洪法》)规定:“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③蓄滞洪区经济发展。改进蓄滞洪区经济发展方向,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有利于行洪、防洪、避洪的产业、设施和建筑。《防洪法》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④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防洪法》规定:“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救助义务。”2000年5月国务院通过并施行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规定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的原则,即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有利于蓄滞洪区恢复农业生产、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补偿对象为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补偿范围是蓄滞洪区运用后,遭灾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住房水毁损失,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的区内居民。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补偿标准,分别按照蓄滞洪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和40%~50%补偿;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区内居民除获得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外,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灾民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

责编: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