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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产业政策》

2020-04-09 2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7年10月28日以国发[1997]35号文印发的水利阶段性发展产业政策性文件。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有效防治水旱灾害,缓解水利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制约。

该政策包括总则,项目分类和资金筹集,价格、收费和管理,节水、水资源保护和水利技术,实施等5章35条。

总则

该政策的目标是:明确项目性质,理顺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合理确定价格,规范各项收费,推进水利产业化;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中必须考虑水资源条件和防洪安全,必须有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等水利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论证。

项目分类和资金筹集

将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划分为甲、乙两类,甲类为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乙类为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甲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从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乙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甲、乙类项目的确定,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负担水利建设资金的比例,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的作用和受益范围,在划分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原则确定。

价格、收费和管理

明确规定:①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依法征收水资源费。②国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③合理确定供水、水电和其他水利产品与服务的价格,促进水利产业化。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各项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2年内做到足额征收,并必须用于水利设施的维护、修建和运营管理。⑤对现有水利项目进行甲、乙类划分,甲类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各级财政预算支付,乙类项目则由营业收入支付。乙类水利项目管理单位要在水价提高和其他收费足额收取后,转变为企业。

节水、水资源保护和水利技术

明确提出加强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农业要大力推行节水灌溉,尽快改变大水漫灌等浪费水资源的灌溉方式。用水单位要严格执行节约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大力开发和推广节水技术。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建立保护水资源,恢复生态与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

实施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省级计划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10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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