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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政策

2020-04-09 21:01

国家对电力产品价格和收费所规定的准则。它是由国家电力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力求反映客观规律、国情、民意,促进电力工业和国民经济发展。政府通过电价政策鼓励或引导电力生产,限制或引导电力消费,协调不同生产部门的经济利益。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年代,中国电力工业由中央政府垄断管理,长期实行低电价政策。1985年以后集资办电,独立电厂实行还本付息定价,没有一个统一的电价政策和定价原则,导致电价不合理,水、火电价不同,大、小网电价各异。1996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优质优价、分类和分时电价。

为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电价政策。如中国自1980年起停止继续扩大工业优待电价;1982年取消了华北、华东地区的部分优待电价;1983年统一规定电热空调用电执行照明电价;1984年以来调整了华北地区的部分电价,实行了多种电价,如高价燃料发电实行浮动价;20世纪80年代后期,部分地区试行峰谷分时电价、丰枯季电价,集资办电和利用外资办电执行指令性电价、新电新价和超计划用电加价;1998年停止执行买用电权、控制非生产用电和超计划(指标)用电加价收费,统一城乡用电价格,实现同网同价,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在电价外的加价以及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2000年国务院批准对还本付息电价政策进行调整:①改变电力建设基金形成的投资,实行还本付息政策至2000年底,将电力建设基金[0.02元/(kW·h)]并入电价,用于解决城乡电网改造的还本付息。已形成对电力项目投资的电力建设基金(包括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已经偿还完毕的,要及时降低电力项目的上网电价;尚未偿还完毕的,电力项目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一律转增国家资本金,电力项目为股份制企业的,由股东协商后转为资本公积金或按比例转增资本金。地方各级政府违反规定加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和附加,已形成电力投资的,既不还本付息也不计回报;已按还本付息原则计入电价的,要相应降低电价。②延长电力项目贷款还本付息年限:今后新投产机组,均改为按整个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已核定上网电价的机组,过了还贷期的,要及时降价;仍在还贷期的,对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原则上改为按剩余的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银行将贷款年限延长为火电项目20年,水电项目25~30年。③严格控制老电厂因改制和向境外企业出售产权而提高电价,今后原则上不再以电厂改制或出售产权给境外企业为由提高电价。

世界上存在两种电价定价体系。发展中国家采用非市场价格,电价低廉,由政府给予补贴;发达国家的电价是由市场决定的,虽然市场结构有差别,但国家都不给予补贴。市场定价原则是:公平、稳定、合理利润和有效发电。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解决缺电和提高电力部门的效益,已开始由非市场定价向市场定价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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