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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水利职官

2020-04-09 21:02

中国历代都在中央机构设置管理水利的部门、职官,或在部门设属官或专设机构。随着官制的发展,地方机构也设水利职官,由地方长官、副职主管或兼管水利。

夏商周、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2070~前221年)

夏朝设有水官,据先秦文献《国语·鲁语》和《礼记·祭法》的记载:“冥勤其官而水死。”说的是商族的祖先冥在夏朝当水官,勤力尽职,治水身死。商代“司工”为管理“百工”(甲骨文有“百工”一词)的工官,属于王廷中“小臣”一类的事务官。商代农业实行井田制,耕地有沟洫,形成田间灌溉排水系统。水利施工,修沟洫、浚畎浍,属于“百工”的一种,从属“司工”管理。西周设置司空,管理土木工程建设和各种手工业。司空在青铜器铭文中写为“司工”,有“司工事”、“司百工”的记载。管理百工职事的司空与管理土地和农业生产的司徒,以及管理军赋的司马,合称“三有司”,是朝廷日常政务的主要执行官。《周礼》所记稻人修蓄水、防洪、灌溉、排水工程,《考工记》所述“匠人为沟洫”,都属于司空管理的职事。《周礼·月令》规定司空在季春之月,“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堤防,导达沟渎,开通道路,无有障塞”。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中,鲁、晋、郑、陈都相沿设置司空官。宋国因避宋武公的名讳,改司空为司城,在楚国司空则为莫敖。

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公元220年)

设置都水官,为专职水利职官。秦设都水长、丞,主管陂池灌溉、河渠修防。都水官是中央机构的部门属官。汉承秦朝官制,朝廷的太常、少府、水衡都尉,以及京畿三辅等,设都水官,后来设左右都水使者,领导各中央机构的都水官。两汉时期一些郡也设水官和机构。东汉都江堰设都水长、都水掾,安徽安丰塘也有都水官。地方政府中的都水官,由大司农管辖。沿黄河州县政府设置河堤员吏。遇到黄河决口成灾,中央政府派出河堤谒者、河堤使前往勘察,组织堵口复堤施工。工地设治河都匠工。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220~581年)

尚书台(省)分曹处理政务,逐渐成为全国最高的行政机关,水利职官的设置出现了新的变化。曹魏设23曹尚书郎中,处理水事的为水部曹,官称为尚书水部郎中、水部郎。又设置都水使者,官品高于水部郎。曹魏还设置各级典农官管理屯田,屯田区水利也由其管理。孙吴也设屯田官,发展屯田。蜀汉设置堰官管理都江堰。西晋统一中国后,设置都水台,长官为都水使者,掌管舟船、航运。其属官有河堤谒者、都水参军。同时,置35曹尚书郎。水事方面有水部、运曹。东晋相沿设都水台,置都水使者,撤河堤谒者,改置谒者。尚书各曹数次精简,最后撤掉水部曹。南朝宋、齐皆设都水使者,梁、陈改都水使者为大舟卿,掌管舟船、航运、河堤,宋、齐、梁、陈皆设水部。北朝、北魏、北齐皆设都水使者及河堤谒者,北齐都水官机构称都水台,北周设司水中大夫,其职责相当于都水使者。尚书列曹,北魏设36曹,北齐设28曹,都设有水部、水曹。

隋唐五代时期(581~960年)

隋结束了南北朝对峙局面,重新统一了中国,建立了尚书省管辖6部行政的体制,设工部尚书,水部为其所属4司之一,设水部郎中掌管水事。唐朝沿袭隋制,尚书省管辖6部,定名为吏、户、礼、兵、刑、工。尚书为各部之长,侍郎为副,每部辖4司。司以郎中为长,员外郎为副。工部属下有4司,水部为其中一司。工部尚书、侍郎掌“天下百工,屯田、山泽之政令”,水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川渎、陂池”,“舟楫、灌溉之利,咸总而举之”。工部及所属水部(司)为行使政令的政务机构。唐朝改隋所设的都水台为都水监,置都水使者2人,下属有舟楫、河渠2署,负责京畿渠堰陂池维修、京畿用水管理、舟船运漕、渔捕(提供宫廷食用鱼与祭祀用鱼)等。都水监独立于6部之外,与工部水部(司)互不相属,是修建和管理工程的工务机构或办事机构。

两宋辽金西夏时期(960~1271年)

北宋水利职官设置,基本上采取唐的体制,设工部,水部为工部所属司,水部以郎中为长,员外郎为副,其职责是“川渎、河渠、津梁、舟楫、漕运、水碾硙之事,凡水之政令”。设置都水监,“掌内外河渠,修完堤堰,疏导水势,及判水运之事”。其长官都水使者不常设。治河工地设外监,非常设机构,任务一完就撤销。其官为都水丞。北宋各机构的长官与属官,都有名无实,不能行使其职权,各种官职的权力,必须由朝廷差遣他官来行使,若本官管本职的事,须加上“判本司”的头衔。

元明清时期(1271~1911年)

元代以来特别是明清时期,水利官制变化较大。元朝统一中国,国家的政务中心由前代的尚书省转到中书省。工部为中书省6部之一,水利不归工部,而由大司农司管辖,“凡农桑、水利、学校、饥荒之事悉掌之”。在6部之外设都水监,其官亦称为都水监,并在黄河、运河设行都水监。都水监“掌治河渠并堤防、水利、桥梁、

堰之事”,主要是黄河河防、运河河道开通。

明朝废除尚书、中书、门下3省,保留6部。6部长官设尚书、侍郎,工部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百工、营作、山泽、采捕、窑冶、屯种、榷税、河渠、织造之政令,部属各司称清吏司。水部改为都水清吏司,司官为郎中、员外郎、主事,管理“川泽、陂池、桥道、舟车之事”。废除隋唐以来历代所设的都水监。设漕运都督掌管运河。分设通惠河郎中、北河郎中、南河郎中,管理运河河道。管泉主事管山东境内济运泉水,诸闸设闸官、闸夫管理;诸泉设丁夫疏浚泉源。沿河各省巡检兼管河道;各州、县或设管河同知、管河主簿,或由管粮通判、管粮官代管水利。黄河尚无常设专官,或派总河大臣,或由漕运都督兼理河道,或设总理河道,或由总河兼督漕运。

清朝工部设尚书、侍郎;所属都水清吏司设郎中、员外郎、主事。与明代不同,设置河道总督,管理黄、运两河。后分北河、南河、东河,直隶总督兼北河总督,漕运总督兼南河总督,东河总督专管河南境内黄河,山东巡抚兼辖山东境内黄河。河督下属分级设河道通判、州同、州判、县丞、主簿、巡检,形成黄河、运河的管理系统。运河自长江以北,通至北京,由北河、东河、南河3河分管。东河按河南、山东分界治理黄河,淮河、长江与运河有关,由南河管治。

民国时期(1912~1949年)

民国初年的北洋政府将水利分属于内务部和农商部,随后设置全国水利局,局的长官为总裁,遇事由3个机构协商办理。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之后,水利分属各部管理,建设委员会管水利建设,实业部管农田水利,内政部管水灾救灾,交通部管河道疏浚,后水利建设又改归内政部。1934年由全国经济委员会总管水利行政,下设水利委员会。1941年水利委员会改属行政院,1946年水利委员会改为水利部。在此期间一些大流域曾先后设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年以后)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立水利部。1958年水利部与电力工业部合并为水利电力部。后又经历了几次分部、合部,1988年重建水利部,为全国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的最高领导为部长。水利部下设各大流域水利委员会,作为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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