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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防令》

2020-04-09 21:01

金代的防洪法律,是中国最早的一部防洪行政法。颁布于金章宗泰和二年(1202年),属于泰和律令29种之一,与《泰和律义》同时颁行。《河防令》由皇帝指定的律令校定官和复定官,根据金代历朝有关诏令,实际上主要吸收北宋防洪法令、制度修订编制而成。《金史·刑法志》记载“《河防令》十一条”。现在能见到的是元代人沙克什(也称赡思)重新修订的《河防通议》一书中所录的《河防令》10条条文。

金《河防令》在中国历史上首次规定了每年防汛起止期限,自“六月一日至八月终”为黄河“守涨”月份。此令对中央有关部门、州县官府和河务部门的河防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朝廷每年汛前派出河防检视官,沿河巡察,履行户部、工部职事权力,督促、命令都水监派出机构分治都水监、京府、州县守涨官员和河防军夫,落实防汛计划举措,修固堤防,并检查次年春修备料,等待黄河安流后,回京还职。分治都水监负责办理河务和驿站快马传递。州县主管河防官员各轮一员“守涨”,汛后还职。沿河县官在非汛期仍须掌管河防。州、府主管官遇堤防危急,军夫不足,负责与河务部门、巡河官商定后,差遣河防兵、民夫。分治都水监与都巡河官负责巡堤监控河埽岸,每月向工部报告埽工工情,呈报尚书省。对河防兵假期和医疗也有规定。《河防令》对滹沱、漳、沁等河专设官员,以及其他有害河流如卢沟河(今北京市永定河)等所在县官,汛期防汛抢险的职责,也分别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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