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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20-04-09 21:02

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包括总则、预防、治理、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2条。

总则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和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

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鼓励种草,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增加植被。禁止在25°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陡坡地应当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修建梯田。采伐林木必须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采伐方式。工程废渣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工程,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水力侵蚀地区,应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风力侵蚀地区,应开发水源、引水拉沙、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控制风沙危害。国家鼓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实行扶持政策。

监督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县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和行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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