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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督

2020-04-09 21:01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水土保持有关的行为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的监察和督导。

水土保持监督的对象是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监督的生产建设项目主要有: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输电(输油、输气)工程,开办各类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②开垦草原,过度放牧;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开垦坡地种植农作物;④采伐森林、垦殖油茶和油桐等经济林木;⑤在陡坡地和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⑥在水土流失易发区取土、挖沙和采石;⑦挖药材、养柞蚕、烧木炭、烧砖瓦等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活动。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①是否产生或有可能引起新的水土流失;②建设项目有无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③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是否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实施,有效防治了水土流失;④是否全面执行了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即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⑤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是否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了本单位防治水土流失的进展情况;⑥对已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给予了补偿,对造成水土流失而未进行治理的是否依法交纳了防治费或进行了治理等。

中国水土保持监督发展历程: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发布了大力推进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提出了预防为主、加强管理的要求。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水土保持监督工作逐步得到加强。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就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预防监督工作。1988年国家对山西、陕西、内蒙古三省(自治区)接壤地区专门制定了区域性法规,就煤炭开采过程中的水土保持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对强化监督执法提出了具体要求,使这一地区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得到明显加强。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确定了“预防为主”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把预防保护工作放在首位,并对水土保持监督做了专章规定。之后,国家及地方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水土保持法规、规章和政策,全国水土保持监督工作得以普遍开展。

所做的主要监督工作:①完善了法律法规体系,全国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初步形成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②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了本行政区内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其中包括重点监督区,并向社会公布。③建立健全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全国20多个省、150多个地(市)、1 400多个县建立了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有专职监督执法人员16 000多人。④加强了对大案、要案的查处,重点对影响面广、破坏性强的违法案件进行监察和处理。⑤国家、长江和黄河等流域机构及10多个省依法成立了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末期开展了2次全国性的水土流失遥感监测工作,为全国的水土保持监督提供了科学依据。⑥水土保持监督进入城市,对水土流失实施全方位的监管。

从更广义的角度讲,水土保持监督还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水土保持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检举、监督的义务和权利。社会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同时,水土保持行政监督本身也需要社会的监督,对各级执法部门的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监督也是法律授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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