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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管理

2020-04-09 21:01

预防和制止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组织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在中国已形成由国家、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基层水土保持站组成的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体系。

水土保持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立法原则和程序,制定水土保持管理法规,组织制定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水土保持行政规章,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审议,参与对地方水土保持法规的监督。禁止陡坡开荒、毁林开荒等破坏水土资源现象的发生,对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监督,审查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保护水土资源,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和在水土保持工作中作出成绩的个人或单位分别进行惩罚和奖励。

(2)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部门,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

(3)管理水土保持治理项目。主持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在农闲季节组织群众开展面上治理,制定、落实鼓励农民参与水土保持的政策措施,推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典型经验和先进的技术。此外,国家和地方都要拨出补助经费开展一批重点治理项目。在立项前要做好前期工作,即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等。在工程建设中要实行项目责任制,实行骨干工程招投标制和项目监理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报账制。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开展工程的日常检查、年度检查和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和发挥效益。

(4)水土保持建设成果的管护。水土保持建设成果的良好管护是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的重要保证。对治理的小流域要进行综合管理,县级水土保持部门应建立水土保持数据库,每条小流域都要设立档案,采用现代化技术进行管理。治理工程完成后要落实管护责任制,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有效的使用和维护。流域或重点工程要设立管理机构,检查、观测、维修养护和控制运用。要加强日常检查维修,建立岁修检查维护制度,特别是加强汛期前后的检查与维修。梯田等基本农田要维持田面平整、埂坎坚实、坡面水系畅通。对植物措施的管理要建立管护制度,对水土保持林加强幼年期的抚育,保证成活率,对成年期林木要严格控制采伐,只能采取间伐方式,促进生长,定期更新。对水土保持工程的管理要做好防渗,清淤,修补崩塌、沉陷、裂缝,清除杂物,保护植被覆盖,防止人为和牲畜破坏,保持稳固安全,长期发挥效益。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管理要逐年进行,保持田间水系完整。

(5)对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建立全国性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主要方式是采取遥感技术对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定期予以公告。对重点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地带建立预报、预警系统,对重点水土流失区和治理区应观测土壤侵蚀模数、流域产沙量、综合治理效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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