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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

2020-04-09 21:01

针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区和影响区域内已经存在的或在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开展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的设计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是开发建设项目总体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计和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技术依据,是防止开发建设项目引起水土流失的基本保障。

水土保持方案的起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要求: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同时要求: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之后,水利部又陆续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规定》、《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SL 204—9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进一步规范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管理的方法和程序。水利部还分别同国家电力公司、铁道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和交通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防止人为水土流失,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

水土保持方案分级审批与编制

根据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即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该资格证书设甲、乙、丙3级。甲级证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乙、丙级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持有甲、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分别承担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中小型开发建设项目和小型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

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

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任务主要包括:对征用、管辖、租用土地范围内原有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尽量减少对植被的破坏;设置专门场地安放废弃土(石、渣)、尾矿渣等固体物,并采取拦挡治理措施;对采挖、排弃渣、填方等场地进行护坡和土地整治;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裸露土地恢复林草植被,进行开发利用。

对于新建和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程序应和主体工程项目所处的设计阶段要求相适应,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3个阶段。对于已建或在建项目,则需直接进行达到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阶段要求的水土保持设计。

根据设计阶段的不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内容有一定的区别,但总体要求是基本一致的: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分析开发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危害;研究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方法和措施;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编制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文件;研究部署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水土流失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及保障措施;提出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进度安排及投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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