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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河流水利用的赫尔辛基规则》

2020-04-09 21:01

1966年8月国际法协会第52次大会通过。《国际河流水利用的赫尔辛基规则》(以下简称《赫尔辛基规则》)是国际河流领域的一个最有影响的文件,对各国的水立法和国际法规起到了一定的先导作用。

《赫尔辛基规则》包括总则、国际流域水资源的公平利用、污染、航运、木材浮运、争端的防止和解决办法,共6章37条,此外还有一个对有关条款进行补充的附件。

总则

国际流域为一个延伸到两国或多国的地理区域,其分界由水系统(包括流入共同终点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流域分界决定。

国际流域水资源的公平利用

各流域国有权合理且公平地分摊国际流域水资源的利用效益。在确定分摊结论时,应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某种或某些利用与另一种或另一些利用相比,不具备固有的优先权。

污染

各流域国必须防止污染国际流域。造成污染的流域国应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污染程度,直至不会对其他流域国造成实质性损害。如果违背规定,该国应对受害国进行赔偿。

航运

在遵守各项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各沿岸国有权在整个河流或湖泊上自由航运。各沿岸国可以限制或禁止外国船只在其领土上装卸货物或上下旅客。

木材浮运

沿岸国应一致决定是否允许在用作航运的国际水道上浮运木材。建议非航运国际水道的各沿岸国在适当考虑水道的其他利用的基础上,允许其他沿岸国在境内河段浮运木材。

争端的防止和解决办法

为了防止争端发生,建议各流域国向其他流域国提供境内河段水资源及其利用活动有关的、合理的资料。如果发生争端,可通过谈判、寻求第三国或国际机构或个人的帮助、成立调解委员会、提交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1997年国际法协会对1966年《赫尔辛基规则》增补了环境问题、综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三项原则,提出了《国际河流水利用的赫尔辛基规则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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