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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水法》

2020-04-09 21:01

1995年10月18日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同年11月16日俄罗斯总统签署批准发布实施。

该法共有6篇146条,包括总论、江河湖泽及地下含水层等水体的所有权及其他有关权力、国家对江河湖泽及地下含水层等水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管理、江河湖泽及地下含水层等水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争端的解决以及违反水法应承担的责任、江河湖泽及地下含水层等水体的目标开发。

该法规定,俄罗斯联邦疆界内的江河湖泽等水体属国家所有,少数零散的水体允许所在市镇和私人所有。水体可以属俄罗斯联邦所有,也可以属俄罗斯联邦所在州、区所有。属俄罗斯联邦所有的各类水体和属各州、区所有的各类水体属国家所有制范畴,不得转为市镇单位、个体公民和法人所有。

联邦所有的水体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实施管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根据宪法和水法,将一部分属联邦所有的水体的管理权交州、区等机构去执行。

该法规定,俄罗斯实行用水许可制。俄罗斯公民和法人开发利用江河湖泽和地下水源时,如不修建工程,不使用机械设备的用水,可不办理用水许可证;如需修建工程设施,使用机械设备的用水,则须办理用水许可证。

该法规定,国家可以根据水量平衡情况实施限额用水,授权水资源主管机构作出具体规定。

该法明确规定,必须用经济手段调节江河湖泽和地下含水层等水体的开发、利用、恢复和保护,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用水付费,并规定通过联邦法律和相关法规形式明确水费的征收主体、征收对象、交纳办法及其最高费用幅度。各地可根据具体条件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使用江河湖泽及地下含水层等水体的收费制度包括:水体使用费和水体恢复保护费,由持用水许可证的公民和法人定期交纳。所征收的水体使用费由联邦财政和水体所在州、区财政按比例分配,划入联邦财政的为40%,划入地方财政的为60%。水体恢复保护费主要是指公民与法人按规定限额从水体取水的费用;超限额取水的费用;按用水许可证规定取水的费用;达标排放污水的费用。水体恢复保护费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划入联邦财政的为40%,划入地方财政的为60%。

划入联邦财政的水体恢复保护费用于水体的恢复和保护,形成保护基金;划入地方财政的水体恢复保护费,则用来资助水体利用和保护的具体措施。

污水中有害物质超标费和排放水质不达标费则按联邦10%、地方90%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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