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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水利机构

2020-04-09 21:01

荷兰的水管理分中央、省、地方(区域)三级。

中央政府设立运输、公共工程和水管理部(Ministry of Transport, Public Works and Water Management),下设水利总局(Head Quarter of Water Resources)。其职能是:制定国家防洪政策、国家水管理(地表水和地下水)战略规划、国家地表水战略和执行规划;对省水管理业务进行监督,指导市政府和水董事会的工作;负责重要河流的管理和国家级的基础工程建设,对水董事会与省政府的水事纠纷作出裁决。水利总局在全国设有10个地区分局,负责国家管理的大江大河、主要运河、河口、领海的水量、水质管理及防洪、防潮大坝、大堤管理和航运管理。

省一级的水管理由12个省政府水利局负责,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区域和地方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战略规划,制定省的水管理计划,负责地下水的管理,确定水董事会的防洪和水管理任务,还负责组建水董事会。当市政府、居民、公司与水董事会发生矛盾时,由省政府负责裁决。

地方(区域)水管理由水董事会(Water Boards)和市政委员会(Municipal Councils)负责。

水董事会始建于中世纪,是一个非政府的、公共的、经济独立自主的、自负盈亏的组织。荷兰全国有65个水董事会。水董事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堤防的建设和维修管理,农田和运河的排水,水量和水质的管理,主要是地表水水量的管理,地表水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和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行管理,控制水污染,改善地表水水质;负责内陆水道和道路的管理。水董事会并不负责饮用水的供应,另有供水公司承担。水董事会必须根据国家的水管理法制定水管理计划以及家庭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的水质控制计划,并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

市政委员会在水利方面的职能是:将城市积水排入运河,建设和维护污废水收集系统,将收集到的污废水送到水董事会管理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荷兰有625个市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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